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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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黃樺被控在香港非法入境後,未得入境事務處處長授權而留在香港一項控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15章《入境條例》第38(1)(b)條。控罪詳情指出上訴人於1999年12月23日,在香港新界落馬洲管制站南行檢查站,在香港非法入境後,未得入境事務處處長授權而留在香港。上訴人承認控罪及有關之案情,被裁定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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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No.HCMA 97/2000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000097/2000

HCMA97/200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0年第97號

(原粉嶺裁判法院案件2000年第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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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訟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黃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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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湯寶臣

聆訊日期:2000年2月24日

裁決日期:2000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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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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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黃樺被控在香港非法入境後,未得入境事務處處長授權而留在香港一項控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15章《入境條例》第38(1)(b)條。控罪詳情指出上訴人於1999年12月23日,在香港新界落馬洲管制站南行檢查站,在香港非法入境後,未得入境事務處處長授權而留在香港。上訴人承認控罪及有關之案情,被裁定罪名成立。

2. 同意的案情顯示,於1999年12月30日早上8時左右,警員以鏡檢查在落馬洲入境的大陸貨車時,發現上訴人匿藏於一部貨車底部,調查之下,發覺上訴人是以這樣的非法途徑進入香港。裁判法官決定以15個月監禁作為本案之刑罰。

3. 裁判法官亦特別考慮過上訴人的年紀。上訴人今年19歲,但如裁判官指出,上訴人今次並非初犯,他曾於1998年6月10日因為同一項控罪及藏有可供非法用途工具兩項罪名,分別被判入獄6個月和9個月,同期執行。裁判法官指出上訴人在這次犯案之前,已清楚了解到香港的法例,而不可說是年少無知,因而犯案。裁判法官認為雖然上訴人年紀尚輕,但這點可供求情的理由已被本案的其他情況抵銷。最後裁判法官決定判上訴人入獄15個月,即時執行。

4. 上訴人在本席前,要求法庭將判刑減輕,因為家中實在困難,所以要非法進入香港找尋生計。上訴人亦提到他母親病重,希望法庭可以考慮減刑。

5. 上訴人在知道其母親病重的情況下,離開湖南家鄉,非法進入香港,本席不認為這構成特別的人道理由。雖然上訴人年輕,但考慮過裁判官所指出的情況,本席認為15個月的監禁並無不妥,亦非過重。因此,本席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湯寶臣)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與訟人:香港特別行政區由律政署高級政府律師曾若珩代表

上訴人:黃樺,自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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