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楊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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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上訴人在天雨路滑之情況下、沒有考慮當時之 路面實際環境,將其車速調交至一安全之水 平,令其可以安全地沿其原有之行車線,進入 及駛出肇事現場之彎路。

Cited by 1 case

Case No.HCMA 160/2000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6 Apr 200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000160/2000

HCMA 160/200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0年第160號

(原本案件編號:屯門裁判法院案件1999年第829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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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答辯人
楊細 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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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李宗鍔

聆訊日期: 2000年4月8日

判案書日期:2000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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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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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案情簡單。控辯雙方幾乎一致同意上訴人駕車由大埔往上水,以時速三十多公里駛下斜坡。當時天色灰暗,下著毛毛細雨,路面濕滑。在進入彎路前上訴人已將車速減慢,但在用腳掣減速時,其車輛滑向迎面之行車線,當看見迎面行車線上有雙層巴士時再剎車,但其車輛仍然滑往並進入迎面之行車線,與該巴士發生迎頭踫撞。因上訴人的工廠在肇事現場附近,上訴人對肇事現埸之道路非常熟識。

2.鑑於上述案情,原審裁判官認為:-

「28. 上訴人低估及完全不清楚自己之實際車速。

35. 上訴人在天雨路滑之情況下、沒有考慮當時之 路面實際環境,將其車速調交至一安全之水 平,令其可以安全地沿其原有之行車線,進入 及駛出肇事現場之彎路。

36. 上訴人在當時路面之情況下所使用之車速並不 適當,引至其在減速時失去控制。

37. 上訴人當日所採用之駕駛方式完全達不到一具 有合理駕駛技術、勝任及小心謹慎之駕駛人在 當時之環境下之應有水準。

38. 上訴人駕駛時不小心。」

3.天雨路滑以高速駕駛,可以推斷為不小心駕駛。然而,車速每小時三十多公里一般而言尚算緩慢,上訴人入彎路開始剎車減速導致車輛滑過對面行車線,原審裁判官憑何認為上訴人的車速不適當及駕車不小心?

4.原審裁判官指上訴人低估及完全不清楚自己之實際車速,沒有考慮當時之路面實際環境。然而,上訴人沒有作供,原審裁判官如何得知上訴人在駕駛時作了甚麼估計和考慮?原審裁判官認為上訴人低估,又指他完全不清楚,究竟是低估還是完全不清楚呢?低估是一種判斷錯誤 註一,在法理上不算不小心。完全不清楚則是反映沒有考慮,跡近莽顧後果。原審裁判官不應該作含混不清的判斷。

5.縱觀原審裁判官的《裁斷陳述書》,該官沒有先分析上訴人的車速是否合理,而是從轉彎減速失控滑行逆推認為上訴人的車速過高,這是反果為因的不當判斷方法。所以,本席下令推翻原審的定罪裁決及判罰命令。所交罰款等自當如數發還。

(李宗鍔)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關偉傑,政府律師代表答辯人。

的近律師行委托劉佩芝大律師代表上訴人。

註 -

判斷錯誤 - error of judgment

Cited by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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