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朝義 訴 張龍及另一人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P 96/2000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 June 2000.
1. 申請人於1999年4月8日在高等法院 提出訴訟 ,向被告人張龍及黎廣容 追討賠償 。申請人數度向法庭申請要求被告人 應訊 ,但並不清楚被告人的住址。於1999年6月29日,潘兆初 聆案官 以本案的 訴因 已超逾 法定的時限 ,因而撤銷本案的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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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P000096/2000 HCMP96/200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 高院雜項案件2000年第96號 (原本案件編號: 高院民事訴訟1999年第577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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聆訊日期: 2000年6月2日 宣佈判決日期: 2000年6月2日 ------------- 判 案 書 ------------- 由高等法院首席法官陳兆愷宣讀上訴法庭判案書: 1. 申請人於1999年4月8日在高等法院提出訴訟,向被告人張龍及黎廣容追討賠償。申請人數度向法庭申請要求被告人應訊,但並不清楚被告人的住址。於1999年6月29日,潘兆初聆案官以本案的訴因已超逾法定的時限,因而撤銷本案的訴訟。 2. 申請人於1999年8月25日向高等法院原訟庭提出上訴。該上訴於1999年9月9日提訊,但申請人遲到。鍾安德法官將聆訊押後至1999年10月21日,並提醒申請人必須準時出席。不過申請人於1999年10月21日缺席,鍾法官遂駁回上訴,並在判案書列舉理由。其後申請人再度向鍾法官提出申請,要求收回駁回上訴的命令,於1999年12月9日,在鍾法官席前解釋缺席的理由,但不為法官所接納,法官並拒絕他的申請。 3. 申請人於2000年1月7日向上訴庭提出申請,要求批准其針對鍾法官裁決的上訴,但為上訴庭王見秋法官拒絕,現向本庭重新申請。 4. 申請人所提出的索償聲請書的全文如下:
5. 本庭認為,就算申請人該索償屬實,本案的訴因是侵權行為,而該行為是發生於1987年,申請人卻在1999年,即11多年後,才向法庭提出訴訟。 6. 根據香港法例第347章《時效條例》第4(1)(a)條規定,侵權行為於訴訟因由產生的日期起計滿6年後,不得提出。申請人的索償就算屬實,於1999年提出訴訟的時候,已經超越法定的時限,因此不能就該訴因提出訴訟。 7. 申請人解釋他遲遲未能提出訴訟的原因是因為他多次向法律援助署申請法律援助,但都遭到拒絕。不過鍾法官認為,而本庭亦同意,這個解釋並不構成理由。在這11年間,申請人可以隨時提出訴訟,正如他在1999年4月8日提出訴訟一樣。如果本案繼續進行的話,申請人根本並無勝訴的希望。所以潘聆案官撤銷他的案件及鍾法官駁回他的上訴是正確的。本庭不批准申請人申請上訴。
原告人 : 周朝義 - 自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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