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周卓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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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於裁判法院承認六項在沒有版權擁有人的特許下,為交易或業務的目的而要約出售該版權作品的侵犯版權複製品,違反香港法律第528章《版權條例》第118及119條,被裁判官判處共29個月刑期。上訴人不服,現上訴要求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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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000495/2000 HCMA 495,503,504,505,506 & 516/200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高院裁判法院上訴2000年第495,503,504,505,506及516號 (原本案件編號:北九龍裁判法院案件2000年第2167及820號, -----------------
----------------- 審理法官: 高等法院首席法官陳兆愷 聆訊日期: 2000年6月27日 宣判日期: 2000年6月27日 ------------- 判 案 書 ------------- 1. 上訴人於裁判法院承認六項在沒有版權擁有人的特許下,為交易或業務的目的而要約出售該版權作品的侵犯版權複製品,違反香港法律第528章《版權條例》第118及119條,被裁判官判處共29個月刑期。上訴人不服,現上訴要求減刑。 2. 該六宗案件是上訴人於1999年3月至1999年12月這段期間內連續在5、6個不同的地點干犯。每次都是在海關人員進行反盜版掃盪行為時破獲的,而每次上訴人都自稱是該店舖的主人並擁有該些盜版光碟。不過,上訴人在庭上的時候,聲稱他只是接受酬勞而販賣這些盜版光碟。 3. NK820/2000一案涉及共2907隻盜版光碟及6461隻懷疑是盜版光碟。TW908/2000一案涉及共1149隻盜版光碟及2411隻懷疑是盜版光碟。TW390/2000一案涉及共1890隻盜版光碟及2676隻懷疑是盜版光碟。WS5113/2000一案涉及共1693隻盜版光碟及2208隻懷疑是盜版光碟。NK2167/1999一案涉及共1859隻盜版光碟及2885隻懷疑是盜版光碟。TM1438/2000一案涉及共1980隻盜版光碟。六案所涉及的盜版光碟(除了懷疑是盜版光碟外),共有11478隻,總值約40多萬元。 4. 裁判官經考慮上訴人的背景,求情陳詞及有關案例後判上訴人就NK820/2000及TW908/2000兩案每案入獄4個月,TW390/2000及WS5113/2000兩案每案入獄6個月,NK2167/1999一案入獄9個月及TM1438/2000一案入獄6個月。經考慮判刑的總體性原則後,將NK2167/1999的刑期其中6個月與TM1438/2000的6個月刑期同期執行,因此上訴人的總刑期為29個月。 5. 裁判官考慮近年來有關的罪行非常嚴重,有關法例亦將最高刑期提高。他認為上訴人從第二次到第六次的案件都是在被捕後獲擔保候審期間干犯的,因此增加了罪行的嚴重性。而且每次涉及的盜版光碟的數量都超過1500隻以上,更在各個區域犯案。雖然上訴人在被拘捕的時候承認是店主或者是東主,不過在求情的時候只說是受僱以每天350元酬勞去銷售這些盜版光碟。裁判官考慮同類型案件即MA1185/1999一案,其中涉及3000隻光碟,在上訴時法官同意以15個月為起點,又因承認控罪,所以改為9個月。不過由於本案中上訴人要面對6條控罪及判刑的總體性,所以才採納6個月為量刑起點。又由於上訴人承認控罪,所以給予他3分之1的折扣,即4個月。至於其中三件案件,即TW390/2000,WS5113/2000,TM1438/2000,裁判官認為由於盜版光碟的數量平均為1500隻,即較第一宗TW908/2000案中的1000隻為多,又由於在擔保期間犯事,因此採用9個月為量刑起點,認罪後每條罪判6個月。最後一宗案件即NK2167/1999,由於當時認為涉及盜版光碟為3700隻,因此以12個月為量刑起點,由於認罪,所以判處9個月監禁。不過,裁判官在書寫裁斷陳述書時發現其實在NK2167/1999一案中,所涉及的盜版光碟只是1859隻而不是3700隻,因此可能須要調整,但是覆核期限已過。裁判官認為,由於六項控罪都是在不同時間及地點干犯,在原則上應該是全部分期執行,但是考慮總體刑期後,將其中一項罪之9個月同期執行,所以總刑期為29個月。不過,雖然在NK2167/1999一案中,數字上出現錯誤,裁判官認為以整體刑期來看,29個月仍是一個公平和合理的判刑。 6. 本席認為販賣盜版光碟的罪行越來越猖獗,因此法例在近年已將最高刑罰大大提升。上訴法庭在蔡世洛一案中,雖然沒有定出判刑的指引,但是亦認為這類案件必須判以監禁以起阻嚇作用,並認為在衡量該案中兩名上訴人的刑期時以12個月及18個月為量刑起點並無不妥。 7. 本席認為在考慮這類案件的判刑時,裁判官不應太過着重所涉及盜版光碟的數量。當然盜版光碟的數量越大,案情就越嚴重,因為這可以反映所涉及的販賣活動非常龐大,應該要加重刑期。不過,如果只是以數目的多少,例如1000,1500或2000等,而定量刑的起點,似乎並不是完全正確。在這類案件中通常所搜獲的是大批的盜版光碟,不過海關人員需要與版權的持有人接觸以證明他們並沒有批准被捕者售賣該等盜版光碟。這是需要時間的。如果案中涉及大量光碟,所需要的時間會很長。因此近期海關人員在檢控盜版罪行時只是以所能證實的盜版光碟數量檢控,至於其他一些搜獲懷疑是盜版光碟的數目並不納入在控罪之內,而只是提出以供法庭參考。其實在一般情況之中,所搜獲的懷疑是盜版光碟的數量總要比獲證實為盜版光碟的數量為多,如在本案中,證實為盜版光碟的數量是11478隻,而尚未經證實懷疑是盜版光碟則有16641隻。由此可見,如果判案時太着重以盜版光碟的數量或已經證實為盜版光碟的數量作為懲罰的計算方法,未免缺乏彈性,而且流於技術化。 8. 本案中裁判官以案中涉及數量為1000隻,便以6個月為判刑起點,又以涉及1500隻而採用9個月為量刑起點及涉及3700隻便採用12個月為量刑起點,本席認為這種方法不太正確。而且根據上訴法庭在蔡世洛一案的先例,這六宗案件中每一宗案件的量刑起點可以是12個月至18個月。所以如果採取15個月為量刑起點,由於上訴人承認全部控罪,因此有三分之一的折扣,每項刑期應該為10個月。經考慮到整體刑期的原則,及上訴人在短短10個月內,在不同地點,即港九新界各地區販賣盜版光碟,而且是在擔保候審期間觸犯,更是變本加厲。因此全部6宗案件的總刑期是28個月至30個月亦非過重。雖然裁判官在量刑的過程中或有出錯,但是以整體刑期來看,所判的總刑期29個月已是適當。控方大律師在陳詞時指出,法庭最着重的是要看整體刑期是否恰當。在上訴案件1994年第210及第220案中,上訴法庭提及“不是看個別的刑期,而是看總體的刑期。”由於本席認為整體刑期是適當的,因此不打算更改總刑期。如有需要,本席可判每項罪入獄10個月,第二項的刑期於第一項刑期4個後才開始,第三項刑期於第二項刑期4個月後才開始,其餘類推,而第六項刑期於第五項刑期3個月後才開始,總刑期為29個月。 9. 基於上述原因,本庭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上訴人:周卓威 - 自辯 答辯人:由黎雅雯(高級政府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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