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000531/2000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1. 上訴人在3宗案件中,即NK1013,1369及1908/2000分別被控3項管有危險藥物,違反香港法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8(1)(a)及(2)條。於裁判法院承認全部控罪,分別被判入獄2個月,14個月及14個月,但第3項刑期中的8個月與第1項刑期同期執行,即共判入獄22個月。又因上訴人在另一案,即NK3031/1998被判刑3個月,但緩刑2年,裁判官下令上訴人須為此服刑2個月,因此總刑期為24個月。上訴人認為刑期過重,現上訴要求減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