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志明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534/2000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1. 上訴人在裁判法院承認一項管有淫褻物品,即345張淫褻性的影視光碟以供發布罪,違反香港法例第390章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第21(1)(b)條,被判入獄2個月及罰款5000元。上訴人在另一宗案件,即TWC1097/2000,因毒品罪而被判入獄4個月,在另一宗案件,TWC1158/2000,同樣因管有淫褻物品以供發布而被本案的裁判官判入獄4個月。法官下令本案的兩個月刑期與該兩宗案件的刑期分期執行。上訴人不服,就本案提出上訴要求減刑。最主要的上訴理由是他認為既然已判了他入獄兩個月,又何須罰款5000元。

Case No.HCMA 534/2000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000534/2000

HCMA534/200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高院裁判法院上訴2000年第534號

(原本案件編號:荃灣裁判法院案件2000年第730號)

-----------------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黃志明

-----------------

審理法官: 高等法院首席法官陳兆愷

聆訊日期: 2000年7月4日

宣判日期: 2000年7月4日

-------------

判 案 書

-------------

1. 上訴人在裁判法院承認一項管有淫褻物品,即345張淫褻性的影視光碟以供發布罪,違反香港法例第390章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第21(1)(b)條,被判入獄2個月及罰款5000元。上訴人在另一宗案件,即TWC1097/2000,因毒品罪而被判入獄4個月,在另一宗案件,TWC1158/2000,同樣因管有淫褻物品以供發布而被本案的裁判官判入獄4個月。法官下令本案的兩個月刑期與該兩宗案件的刑期分期執行。上訴人不服,就本案提出上訴要求減刑。最主要的上訴理由是他認為既然已判了他入獄兩個月,又何須罰款5000元。

2. 案情指出上訴人於2000年3月6日大約下午時份,在香港荃灣青山道富華中心附近的梯間販賣色情光碟,被便衣探員破獲。上訴人承認控罪,並要求給他一次機會。雙方同意上訴人所販賣的色情光碟淫褻程度不高,法官認為這是低淫褻程度的色情光碟。

3. 裁判官判案時說(賸本第22頁):

“案件編號730,即本案,判刑嘅時候考慮到你認罪同埋總嘅刑期,罰款5000,喺擔保錢度扣,另外兩個月監禁。

案件編號1158,相同嘅考慮,嗰啲影碟嘅內容就係屬於較為嚴重嘅一種,所以要判一個長少少嘅刑期,法庭用六個月嘅監禁作為起點,因為你認罪,減到四個月。呢個四個月同埋剛才嗰件案嘅兩個月,加埋喺第四庭嗰四個月,全部都係要分期執行。”

4. 在書面判刑理由中,裁判官所述如下(賸本第13頁):

“(2)本席判處上訴人時,已考慮了下列因素:

(a)上訴人認罪。

(b)數罪併罰的原則。本席需就另外兩宗類似的案件,對上訴人作出判刑。

(c)淫褻程度。本案為低度淫褻。

(d)影視光碟的數量。本案涉及345張影視光碟。

(3)本席認為必須判處上訴人即時監禁,就刑期長短而言,兩個月的刑期已屬較短。本席命令本案兩個月的刑期與另外兩宗案件的判刑分期執行。”

5. 在該判刑理由中,裁判官沒有說出量刑的起點,亦沒有說出因為上訴人認罪可以給他折扣和多少折扣。他說上訴人所犯的其他兩宗罪案與本案同類型。這是不正確的,因為雖然上訴人在TWC1158/2000一案中,同樣觸犯管有淫褻的色情物品以供發布罪,但在TWC1097/2000一案中,上訴人是犯觸有關毒品的罪名,這不是同類的案件。裁判官在判刑時亦沒有提及其他兩宗案件的情況,也沒有說出這3宗案件為什麼要全部分期執行,只是提及數罪併罰的原則。

6. 其實本案中的量刑已非常輕。根據以往的判例,例如在孫信榮HCMA1248/1999一案,法官指出如果涉及大量的光碟,雖然淫褻性較低,15個月的量刑起點是合理的。在該案中,因為被告人認罪,所以刑期減為10個月。由此可見,如果以本案所搜獲的淫褻光碟及淫褻程度來看,量刑的起點應該為8至9個月。如果上訴人認罪,判刑應該為5至6個月。

7. 裁判官應該先就本案的罪名定下量刑的起點,經考慮求情及其他因素後再定刑期,然後,才根據上訴人在其他案件中所犯罪的類型,性質及情況,例如是不是在擔保期間觸犯,有沒有其他加重刑罰的因素,考慮整體刑期,最後才決定各刑期是否同期執行,或全部分期執行,還是部份分期執行。可惜,裁判官在本案中並沒有這樣做。一旦其他兩宗案件的刑期因為上訴得值而撤銷或減少,這便會產生不必要的困難。

8. 本席沒有該毒品案件的資料,也不是處理該案及TWC1158/2000一案的判刑,只考慮本案的上訴。因此,就本案的判刑,本席必須要顧及上訴人在其他兩宗案件中需要入獄8個月(不論該些刑期是否合理),而要酌量判定上訴人應該在本案中所得的刑期及所有刑期是否同期或分期執行。以本案來看,如果三宗案件刑期全部分期執行,總刑期為14個月,這似是乎過高,而目前的10個月的總刑期亦似乎較低。本席認為總刑期為12個月才能反映這兩宗管有淫褻性光碟的案件及另一宗毒品案件的罪行。在聽取所有陳詞後,本席撤銷裁判官2個月的刑期及罰款5000元的判刑,改判6個月的監禁,不過,6個月刑期中有2個月可以與其他兩案中的刑期同期執行,(即4個月要分期執行),總刑期為12個月。

(陳兆愷)
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上訴人:黃志明 - 自辯

答辯人:由陳淑玲(政府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