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玉珍 訴 九龍巴士有限公司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A 2587/1999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9 October 2000.
1. 本案原告人傅玉珍控告被告人九龍巴士有限公司於1998年3月31日之交通意外以致她受傷。楊振權法官於本年2月16日裁定被告人敗訴並需負上民事責任,賠償原告人因這次意外的損失。
Cites 4 cases
|
HCA002587/1999 HCA 2587/199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訴訟案件1999年第2587號 ------------
------------ 主審法官:黃慶春聆案官 審訊日期:2000年9月22日 發出判決書日期 : 2000年10月19日 ------------- 評估賠償判詞 ------------- 1. 本案原告人傅玉珍控告被告人九龍巴士有限公司於1998年3月31日之交通意外以致她受傷。楊振權法官於本年2月16日裁定被告人敗訴並需負上民事責任,賠償原告人因這次意外的損失。 2. 是次聆訊是評估原告人損失賠償的審訊。原告人並沒有律師代表出庭,以個人身份提出申索申請。 3. 原告人的供詞指出:因為1998年3月31日的意外引致她的頸部位受損及痛楚。經診治後仍未能康復,時有痛楚,引致肩膊,背部及頭部痛楚。並且肩、胸、腰、腳、手指和腳指經常抽筋。平日只能抑睡不能側睡,帶來痛苦難擋。她並指出以前她身體健康,父母親均是高壽之人。但她自1995年及1998年兩次意外後,健康日差,影響她的行動及日常生活。而社會福利署亦評定她因1995年意外的傷勢已喪失百分之五十的工作能力,自1998年意外後,她被評定喪失百分之一百工作能力。因此她的賠償申索是一百六十多萬的生活費用及醫藥費用等等。 4. 被告傳召劉海權醫生作供。劉醫生指出被告人聘請他於去年4月23日替原告人作出檢查診斷,並作出了兩份報告書,第一份在1999年5月1日發出,第二份是在鎡力共震測試後所作的。他指出原告人在是次意外中頸椎的軟骨組織受了傷,但並沒有破裂和折斷的痕跡。因此,她的傷勢並未能稱為是永久性的傷害,並且,她應在意外後幾月內康復,不再感到痛楚。聆訊中,他在庭上檢查原告人的頸背,發現有3吋乘4吋的表面腫塊,相信是因拍打或用熱敷過量所引起的,又或是對膏葯敏感而引起的。他同意原告人是感到痛楚才施以熱敷,或用膏葯,鎡力共震(MR1)測試結果發現原告人頸椎骨有很大的退化現象,令她感到頸部痛楚。但這些現象並不是因是次意外而起的。根據MR1測試結果顯示這些退化現象並不是一朝一夕出現的,而是經過多年累積才演變成原告現在的情況。成因也有多種,例如是受個人的生活習慣、體質、工作、嗜好及環境等等所影響。他同意,以原告人的年紀,她的頸椎骨比較過早退化。他並指出,治理原告人的頸部痛楚可以1)藥物消炎、止痛和把肌肉放鬆;2)物理治療;3)用支持頸部份的頸箍;4)休息和5)正確姿勢。而原告人因是次意外所受的傷應至現時經已完全康復。他否認原告人曾因是次意外受到頸骨折斷或移位之傷,因為X光測試和MR1也沒有此等徵象的紀錄。 5. 而物理治療師的報告書顯示出原告人頸部在意外前也有退化的徵象。 斷案理由 6. 原告人堅持她在是次意外之前身體健康,沒有任何病痛,而以前頸痛的部份也和現在的不同。再者,她指出當她第一次意外受傷後,已被評估為喪失百份之五十之工作能力,經是次意外後,在1999年被評估為百分之一百地喪失工作能力。因此,她認為她這次所受的傷一定是屬嚴重性的,不可能是經已完全康復或因過早退化才引致現在的情況。 7. 原告人堅持被告人應負責她日後全部的生活費,包括租金和伙食等等,加上物理治療費、交通費和補品等合共現金一百六十五萬六仟元之多。她並未能提供任何証據支持她所申索的租金和伙食費用;她提供了四張補品單據和兩份醫生報告書,分別為屯門醫院潘醫生在2000年5月29日的和仁濟醫院朱醫生在1998年9月4日的報告書。 8. 根據原告人提供的兩份醫生報告書,仁濟醫院的一份証實她曾因是次意外當日往該醫院急症室求診,朱醫生証實當時她的頸椎部位第C6-7節紅腫,但X光測試並沒有顯示任何骨折的現象。而屯門醫院的報告書則指出她是自1995年11月27日起已成為該院的骨科病人,當時她是因1995年11月18日的交通意外受傷入院的,那次是因她的盤骨部位受傷。潘醫生証實了她因1998年3月31日交通意外頸部扭傷,因而她感到頸部痛楚,而痛楚延至左肩。 9. 根據被告証人劉醫生的診斷,原告人的受傷程度並非如她所說般嚴重,她的傷勢亦應於意外後幾月內康復。而她現時的不適是由於頸椎骨退化所致。她身體上的永久性損害不超越百分之二。 10. 劉醫生明顯地是一位有多年經驗的骨科專家,這是無可致疑的。經詳細考慮雙方的証人証供和醫生報告書後,我接受劉醫生對原告人的專業性診斷。加上原告人提供的兩份醫生報告書亦指出她意外當日的情況和今年3月的病歷。 11. 我相信原告人的確因是次意外引致頸部受傷,但她的傷勢並不涉及骨折,只是頸部軟組織扭傷而已。她現在頸部位的痛楚和不適,我相信並非虛言,但成因主要是頸骨退化,並不是因是次意外所受的扭傷引致。但我亦相信是次意外對她本已開始退化的頸椎有相當的負面影響。引致她的頸部位痛楚加深。至於她的胸、腰痛、腳腫和脊柱骨等的問題明顯地是因1995年一次的交通意外引致左盤骨受創的後遺症,而並非因是次意外引起的。 疼痛、痛楚及生活上的不便的賠償 12. 被告人舉出四宗先例,即:
13. 此四先例是涉及頸傷的賠償的,同樣地與本案原告人的傷勢和受傷程度相似。尤其是第三先例一案的原告人同是受到頸部‘whiplash’的損傷,他所得的賠償$35,000相等於在1998年的$131,748。而他的永久性損傷被定為百分之三至四。 14. 第二先例的原告在意外中曾昏迷,之後感到頸痛、頭暈和緊張,但被法庭斷定為自原告人本身的情緒化引起的多於由意外所成。賠償金是$20,000,相等於1998年的$69,300。 15. 至於第四先例原告人所受的創傷也相等於‘whiplash’的頸傷。他被訂定為百分之五永久性損傷。他所得的賠償是$90,000。 16. 據前所述,此案原告人的頸部的痛楚和不適使她原本的頸椎退化所引致的苦楚更甚,因此我評估她應得的此項賠償為$75,000。 意外前後及日後的薪金損失 17. 原告人在意外前經已因1995年的一次意外後停止了工作,依靠綜援過活。現在雖被社會福利署評定她已全部喪失了工作能力,可獲派綜援,這對她在此項申索並沒有影響,因她並沒有在意外前工作,所以沒有因此蒙受薪金上的損失。 特別賠償 18. 被告人律師同意原告人在此項賠償的申索如下:
總結 19. 因此原告人可得以下賠償:
利息 20. 原告人可得以下利息:
21. 特別賠償的年息由提出申索之日起至裁決得直之日為法庭所定的裁決年息之一半息率。裁決以後直至賠償金金額全數支付之日以法庭所定之年息為準。 訟費 22. 原告人可得聆訊訟費。
出席代表:原告人親自出庭,無律師代表 被告人由希仕廷律師行代表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