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譚振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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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譚振邦被控一項罪名,即在沒有版權擁有人的特許下,為交易或業務的目的而管有該版權作品的侵犯版權複製品,以期作出侵犯版權的作為,違反香港法例第528章《版權條例》第118(1)(d)及119(1)條。上訴人否認控罪。在審訊後被判罪名成立。上訴人不服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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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000294/2001 HCMA294/200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1年第294號 (原新蒲崗裁判法院案件2000年第7727號) ---------------------------
--------------------------- 審理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湯寶臣 聆訊日期:2001年5月9日 宣布判決日期:2001年5月9日 ______ 判案書 ______ 1. 上訴人譚振邦被控一項罪名,即在沒有版權擁有人的特許下,為交易或業務的目的而管有該版權作品的侵犯版權複製品,以期作出侵犯版權的作為,違反香港法例第528章《版權條例》第118(1)(d)及119(1)條。上訴人否認控罪。在審訊後被判罪名成立。上訴人不服提出上訴。 2. 控方案情其實並不複雜。主要是警員在事發當天在街上截停上訴人及在其手上找到有關光碟。上訴人承認他正在運送光碟給一名叫「四眼仔」的人士。被告後來在與警員會面時作出了承認。 3. 裁判官在考慮過控方在自願性的爭議後,拒絕接納會面記錄作為呈堂証供。上訴人有上庭自辯。裁判官就辯方証據的記錄如下:
4. 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裏有小心考慮過証據。最後裁定控方証人可信和可靠,而控方亦已將控罪証明致無合理疑點。 5. 本席留意到裁判官在考慮上訴人的証供時卻有以下的講法:
6. 裁判官說他對上訴人之供詞有所懷疑,這表達方式似乎顯示裁判官並不能確實否定他的証供。裁判官其後又提到「在相對可能性之衡量下,拒絕接納上訴人之証供。」這講法令人覺得裁判官有錯將舉証責任放於辯方之嫌。 7.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訴胡名堅 (HCMA1203/2000)一案中,彭鍵基法官在判詞中指出:
8. 基於同一原則下,本席要批准本案之上訴,撤銷刑罰。但在聽過答辯一方的陳詞及在上訴人不反對的情況下,批准重審。 9. 本席現下令案件交回裁判法院由另一位裁判官重審。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梁燊頣代表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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