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譚振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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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譚振邦被控一項罪名,即在沒有版權擁有人的特許下,為交易或業務的目的而管有該版權作品的侵犯版權複製品,以期作出侵犯版權的作為,違反香港法例第528章《版權條例》第118(1)(d)及119(1)條。上訴人否認控罪。在審訊後被判罪名成立。上訴人不服提出上訴。

Cites 1 case

Case No.HCMA 294/2001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9 May 200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000294/2001

HCMA294/200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1年第294號

(原新蒲崗裁判法院案件2000年第772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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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譚振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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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湯寶臣

聆訊日期:2001年5月9日

宣布判決日期:2001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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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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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譚振邦被控一項罪名,即在沒有版權擁有人的特許下,為交易或業務的目的而管有該版權作品的侵犯版權複製品,以期作出侵犯版權的作為,違反香港法例第528章《版權條例》第118(1)(d)及119(1)條。上訴人否認控罪。在審訊後被判罪名成立。上訴人不服提出上訴。

2. 控方案情其實並不複雜。主要是警員在事發當天在街上截停上訴人及在其手上找到有關光碟。上訴人承認他正在運送光碟給一名叫「四眼仔」的人士。被告後來在與警員會面時作出了承認。

3. 裁判官在考慮過控方在自願性的爭議後,拒絕接納會面記錄作為呈堂証供。上訴人有上庭自辯。裁判官就辯方証據的記錄如下:

「12. 上訴人選擇作供。他供稱他在2000年9月8日晚上與朋友一起吃夜宵。上訴人與朋友分手後,他去了馬頭圍道華僑商業銀行內的自動柜員機服務處提款。上訴人更能提供1張自動柜員機之提款紀錄(即証物D4)。該紀錄顯示上訴人於2000年9月9日零時55分曾從他的戶口提取300元。上訴人在離開銀行時被3名警員截停,其中2人為PW1及PW2。

13. PW1及PW2檢查上訴人之身份証及進行搜身,並查問他當晚之行程。上訴人如實告訴他們。PW1及PW2向上訴人詢問有關在銀行內之2個黑色膠袋,上訴人否認與該些膠袋有關。其後3名警員帶上訴人返紅磡警署繼續調查。上訴人否認管有該2個膠袋內的光碟及封套,亦否認有作出過如PW1所描述警誡前後之口頭招認。」

4. 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裏有小心考慮過証據。最後裁定控方証人可信和可靠,而控方亦已將控罪証明致無合理疑點。

5. 本席留意到裁判官在考慮上訴人的証供時卻有以下的講法:

「22. 本席詳細考慮過上訴人之証供,本席發覺他的証供前後矛盾,不合情理。如他供稱與本案有關之光碟是在一間銀行之自動柜員機服務處被發現,但在盤問下,他竟未能說出該自動柜員機服務處之面積,甚至連一個粗略估計亦未能提供。當他被盤問該些光碟被發現時是放在地上或枱上時,上訴人亦未能作出回答。至於他被警員搜身之地方,他一時說是在自動柜員機服務處內,一時又說在服務處外。這等等矛盾之處都令本席對上訴人之証供有所懷疑

23. 至於上訴人所提供之自動柜員機收據(即証物D4),本席認為該收據根本就未能証明上訴人並沒有管有該些盜版光碟。基於以上理由,本席在相對可能性之衡量下,拒絕接納上訴人之証供。」

6. 裁判官說他對上訴人之供詞有所懷疑,這表達方式似乎顯示裁判官並不能確實否定他的証供。裁判官其後又提到「在相對可能性之衡量下,拒絕接納上訴人之証供。」這講法令人覺得裁判官有錯將舉証責任放於辯方之嫌。

7.香港特別行政區訴胡名堅 (HCMA1203/2000)一案中,彭鍵基法官在判詞中指出:

「本案牽涉的法律問題並不複雜,但根據上訴人的代表大律師指出,裁判官處理辯方証供的方法大有問題。基本上,裁判官錯誤地把舉証的責任放在辯方。

楊大律師指稱在裁判官的裁斷陳述書第3頁『證供的考慮和裁斷』一欄裏,處理方法犯錯的地方明顯不過。在該欄的第一段,裁判官說:

『上訴人是沒有責任去證明控罪的任何內容和元素的。在考慮是否接納辯方的案情,上訴人的證供和醫生的意見等,測試的準側只是平衡可能性(balance of probability)的測試水平而已。』

既然上訴人是沒有責任去証明控罪內的任何元素,本席不能理解為何裁判官需要在平衡可能性的情況下考慮辯方提出的辯解。本案並不涉及任何法律上推定的元素或精神錯亂的問題,因此裁判官對辯方証據的處理方法,有違了舉証責任在控方的原則,在運用法律方面明顯犯錯。上訴人被要求負上了不應肩負的責任。」

8. 基於同一原則下,本席要批准本案之上訴,撤銷刑罰。但在聽過答辯一方的陳詞及在上訴人不反對的情況下,批准重審。

9. 本席現下令案件交回裁判法院由另一位裁判官重審。

(湯寶臣)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梁燊頣代表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