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尤熾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657/2000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1. 上訴人林尤熾被票控一項罪名,違反《房屋條例》第283章第26(1)(a)條,即被告在提供依據《房屋條例》第25(1)條發出有關根據公屋住戶資助政策的入息申報表的詳情時,明知而作出虛假的陳述,隱瞞自己是誠成文化出版有限公司及誠成影視製作有限公司的股份持有人及為新鵬貿易公司的合夥人。
Cited by 1 case
|
HCMA000657/2000 HCMA657/200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0年第657號 (原新蒲崗裁判法院案件1999年第18741號) ---------------------------
--------------------------- 審理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湯寶臣 聆訊日期:2000年10月17日 裁決日期:2000年10月17日 _______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_______ 1. 上訴人林尤熾被票控一項罪名,違反《房屋條例》第283章第26(1)(a)條,即被告在提供依據《房屋條例》第25(1)條發出有關根據公屋住戶資助政策的入息申報表的詳情時,明知而作出虛假的陳述,隱瞞自己是誠成文化出版有限公司及誠成影視製作有限公司的股份持有人及為新鵬貿易公司的合夥人。 2. 上訴人否認控罪,經審訊後被裁判官裁定罪名成立。上訴人不服,提出上訴。 3. 上訴人的代表律師提出共六個上訴理據。 4. 在審訊時,控方所傳召的兩名証人,均為房屋署的房屋事務主任。根據第一証人陳碧華的証供顯示,在1997年8月她負責調查上訴人的家庭情況及入息。在同年10月11日,她向上訴人發出一封掛號信,邀請上訴人到房屋辦事處會面。當時信件上有列明「警告」字句,提醒上訴人在提供資料時應要注意的情況。在10月23日會面時,上訴人沒有帶齊所需文件,會面日期因此改到12月。 5. 在12月的會面時,上訴人與妻子一起出席。証人要求上訴人提交所有入息証明文件及填寫一份表格。第一証人說她已向上訴人解釋文件的法律責任及後果。她說她有特別就聲明部份作過詳細解釋,並認為上訴人應該明白她的解釋,之後她與上訴人討論有關上訴人的收入,及填寫與簽署文件(P-A) (即裁判官所指的P1-A)。上訴人在重覆閱讀後,親自在文件的丙部填寫補充資料,然後再簽上名字。基於上訴人所提供的資料,上訴人祇須繳交舊租。 6. 第二証人莫麗金應辯方要求出庭接受盤問。她說在1999年11月1日接見上訴人。當日上訴人向她透露關於傳票上的三間公司。她說在1999年11月5日,她在電話上向上訴人要求澄清他在表格上的資料。上訴人亦答應將三間公司的文件交給第二証人。上訴人後來有照做。 7. 上訴人在審訊時選擇不作供亦不傳召証人。在結案陳詞時,控方指上訴人於案發時是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蓄意隱瞞他持有其他公司股份的資料。辯方律師就集中在「明知」一詞上作出反駁。裁判官同意本案主要問題在於上訴人是否「明知」而犯。在証據分析方面,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裏有以下的看法及結論:
8. 其實本案中最主要的文件會是P-A,當中乙部(三)要求申請人申報是否登記為本港或海外任何企業的獨資經營人/合夥人/股份持有人。上訴人祇申報了誠成企業集團(中國)有限公司及沒有收入。但在丙部,上訴人有特別作出一些解釋。 9. 上訴人的代表律師提出了幾個上訴理由。其中理由三及理由五值得本席小心考慮:
10. 本席同意「明知」一點是本案的重點。裁判官似乎是在原則上同意「明知」的概念是包含了一個主觀的原素,但當分析証據時卻明顯是過於集中在考慮客觀的因素而最後認為上訴人必然是「明知」。第一証人是否有說明無論公司賺蝕都必須申報是重要的事實,尤其是當P-A裏並沒有這樣的列明,而在字眼上確是祇提及申報入息。在P-A裏的甲部問的是收入,乙部問的是租金和收入,丙部亦是要求申報人除甲部及乙部的「收入」外,再要申報「其他入息」。本席認為如果証人所講解的是超過表格裏字眼上的要求,裁判官應要很小心去評估這方面的証供。 11. 本席明白到在上訴時,一般不會去推翻裁判官在事實方面的裁決。但在本案的情況下,本席認為裁判官的結論有其潛在的不穩妥之處。綜觀整體証據,本席認為上訴人當時是否真的明知故犯,實在存有疑點。 12. 因此,本席會批准上訴,控罪撤銷,刑罰擱置。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覃民輝代表 上訴人:由馬清楠譚德興程國豪劉麗卿律師行委託李慶年大律師代表 |
Other judgments that cite this ca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