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A 001688/2002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9 September 2002.
1. 內地出生人士在本港申請香港特別行政區居留權(「居留權」)所引發之爭論,包括一連串之法律訴訟,已持續多年。1999年1月29日,終審法院在 吳嘉玲對入境事務處處長 (1999) 2 HKCFAR 4和 陳錦雅對入境事務處處長 (1999) 2 HKCFAR 82兩宗案件中作出判決。在 吳嘉玲 一案中,終審法院裁定《基本法》第24條第2款第(3)項,並不受第22條第4款規限,香港永久性居民在香港以外所生的中國籍子女申請居留權者,不須先在國內取得有關機關簽發的單程證(「單程證」),才可獲取居留權。在 陳錦雅 一案中,終審法院裁定永久性居民在香港以外所生的中國籍子女,不論他們是在父母之中最少一人取得永久性居民身份之前或之後出生,均屬《基本法》第24條第2款第(3)項所述的人士,享有居留權。
Cited by 1 case · Cites 1 ca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