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陳浩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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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席在2002月5月10日駁回陳浩偉的上訴。陳浩偉在裁判法院被裁定一項盜竊罪罪名成立,並被判罰$2,500及賠償事主$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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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000177A/2002 HCMA177/200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2年第177號 (原西區裁判法院案件2001年第12889號) ---------------------------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王見秋 聆訊日期:2002年5月24日 裁決日期:2002年5月24日 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 1.本席在2002月5月10日駁回陳浩偉的上訴。陳浩偉在裁判法院被裁定一項盜竊罪罪名成立,並被判罰$2,500及賠償事主$130。 2.案情在本庭的判案書已經有足夠的敍述,所以亦不需要重覆。現在申請人陳浩偉向本庭提出申請批准他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他的動議通知書列了四點理由:
以上是上訴人今天申請的理由。 3.本庭亦解釋了有關盜竊的法律理據給上訴人聽,當他拿取物主的物件時,他是有意圖將該物件佔為己有。就算他拿取之後,覺得危險或者知道有人觀察到他,所以他將該物品拋在地上或者放在附近的地方,亦可構成盜竊罪。至於上訴人申請許可向終審庭上訴,是要根據《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32條進行。第32條條例如下:
4.本席認為上訴人的申請並不符合《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32條的規定,所以拒絕其申請。
辯方:被告人無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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