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陳浩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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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陳浩偉在裁判法院被裁定一項盜竊罪罪名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9條。裁判官判他罰款$2,500及向事主賠償$130。上訴人不服定罪判決,提出上訴。

Case No.HCMA 177/2002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000177/2002

HCMA177/200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2年第177號

(原西區裁判法院案件2001年第1288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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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被告人 陳浩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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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王見秋

聆訊日期:2002年5月10日

裁決日期:2002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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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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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訴人陳浩偉在裁判法院被裁定一項盜竊罪罪名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9條。裁判官判他罰款$2,500及向事主賠償$130。上訴人不服定罪判決,提出上訴。

2.案情很簡單,事主即控方第一證人是一位70歲的老婦人,她在中環德輔中267至275號有一檔名叫漢記報攤,根據她的證供,在2001年11月13日,下午約5時,她剛剛在她的報攤低頭將雜誌收入櫃內。她見一個黑影經過。她抬頭查看,發現報攤上的現金沒有失去,但她發現在報攤上的幾本馬簿不見了。後經證實為兩本老溫馬簿,一本大勝馬簿及三本幸運馬簿,總共6本。

3.該位老太太很不高興,因為馬簿都有人偷,她見到左邊不遠處有一名男子退後數步,將幾本馬簿丟下隔隣的茶壼檔上。之後,那人向她左方離開。本來該名老太太都不打算追究那幾本馬簿。但後來有幾名男子(後知便衣警員)問她發生甚麼事,她亦告訴他們。最後,他們帶了之前丟下馬簿的男子回來,該名男子即本案上訴人。

4.第二名控方證人是便衣探員,當時他和同事沿着德輔道中向東行,行近該位老太太的報攤。他見有一名男子從該報攤取了數本馬簿但沒有付款,向他的方向行去。他聽見該名老太太埋怨竟然有人偷去她的馬簿,之後,那男子將那些馬簿丟在報攤隔隣的茶壼檔上。該名探員將那名男子(即上訴人)截停,然後表露身份,將上訴人拘捕。在警誡下,上訴人承認他一時貪心。警員同意截停該男子時,那男子手上有一張$100紙幣。

5.上訴人選擇作供,他在事發時沿着德輔道中向西行到老太太的報攤。當時,他手持一張$100紙幣。他取了攤上的馬簿來看,他原本想買三本大勝馬簿,帶回內地給朋友。但他發現他取上來的馬簿只有一本大勝。所以他決定不買,並將那些馬簿放在隔隣茶壼檔上然後離開。他聲稱他被該名探員拘捕時,他沒有作出任何招認。

6.在被盤問及他為何不將那些馬簿放回報攤。他解釋他因害怕老太太會駡他,所以只將馬簿放在隔隣茶壼檔上。裁判官聽完所有的證供,對證供作出評估。他認為當時上訴人拿馬簿時,上訴人有意不付款的,因為根據探員所述他是因一時貪心,雖然他當時有一張$100紙幣在其手上,裁判官認為他乘着老太太收檔時不留意,所以順手牽羊。故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對於上訴人對本席所講都大致相同。當時該名老太太低頭找物件,及後發覺馬簿不合自己,所以丟到隔隣茶壼檔上,他認為整件事被警員屈。裁判官經過聆聽所有的證供,作出事實的裁決。

7.本席認為無論在法律上或事實上裁判官都沒有犯錯,所以本席認為他的裁決正確,所以駁回上訴。

(王見秋)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控方:由律政司潘藹蓮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辯方:被告人無律師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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