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忠治 訴 黃金瑞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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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在開案陳詞時,原告人首次提出因本案牽涉之案情關係,第二被告人須負責一切之法律責任,承擔在過去七年多官司中帶給原告人之折磨、痛苦和傷害,賠償港幣2,000,000元。第二被告人代表大律師反對原告人向第二被告人提出上述之申索,理由是該申索在原告人之申索陳述書中並無提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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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No.HCA 3180/1995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A003180/1995

HCA3180/199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高院民事訴訟1995年第3180號

陳忠治 原告人
黃金瑞 第一被告人
魏淑敏 第二被告人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張舉能

審訊日期:2002年2月18日

裁定日期:2002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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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 定

________________

1.今天是原告人向第二被告人提出訴訟,第一天的審訊。

2.在開案陳詞時,原告人首次提出因本案牽涉之案情關係,第二被告人須負責一切之法律責任,承擔在過去七年多官司中帶給原告人之折磨、痛苦和傷害,賠償港幣2,000,000元。第二被告人代表大律師反對原告人向第二被告人提出上述之申索,理由是該申索在原告人之申索陳述書中並無提及。

3.在原告人之案情摘要第62段中,原告人總結對第二被告人作出上述申索之理據。當中可歸納為第二被告人與第一被告人串謀將物業轉名、辦離婚手續、講大話、提供假證據、隱瞞、盜竊公司金錢,並引導其他證人提供假口供,導致原告人與其妻子分居,破壞家庭幸福,逼使原告人以借貸度日,生活困難,又隱瞞第一被告人在涉案之合作投資前之經濟狀況,誤導原告人與第一被告人從事商業合作等等。這些指控極為嚴重,但與原告人在狀書中對第二被告人提出之申索,並無直接關係。

4.根據申索陳述書之陳述,原告人針對第二被告人之案情,基本上是關於第一被告人將與第二被告人聯名之物業轉名給第二被告人,以圖逃避債主之追討,即原告人之追討。如前述,這與原告人案情摘要第62段之各樣理據相距甚遠。

5.本席考慮到案件在1995年開始,原告人在2002年初才提出上述對第二被告人申索之新案情。本席亦考慮到,若准許原告人提出新的申索,第二被告人極有可能需時回應及準備案情以作答辯。無可避免之結果,將會是導致本案之審訊押後。如前述,訴訟在95年開始,牽涉之事情由八十年代至九十年代初。若審訊押後,對雙方都沒有好處,尤其是原告人聲稱,過去七年之訴訟已令原告人身心受苦。

6.另外,本席亦考慮到原告人申索之案情,發生超過六年,當中牽涉訴訟時效之問題。

7.本席在考慮所有因素之後,行使本席酌情權,拒絕原告人申請向第二被告人申索港幣2,000,000之損害賠償。

8.本席亦補充,在本席考慮範圍中,已包括原告人該新申索之案情的成功機會在內。

9.如前述,本席不批准原告人提出申請對第二被告人申索損害賠償港幣2,000,000元。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張舉能暫委法官

原告人陳忠治出席,並無律師代表

第一被告人黃金瑞缺席,並無律師代表

李冠雄大律師,由布高江律師行延聘,代表第二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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