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P 5969/1998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6 February 1999.
1. 申請人黃鴻源與答辯人周永生於1998年4月18日簽署買賣合約。申請人同意將他在元洲街的物業以53萬元賣給周先生。雙方議定由買方先付樓價的一成作為訂金。申請人稱他是急於拿取訂金來濟急以支付他生意上的費用才同意把物業賣出的。但他委托的律師行遲遲未有將訂金交給他。因此他便決定取消合約,遭周先生拒絕。其後周先生向法庭提出訴訟,要求申請人履行買賣合約。於1993年8月9日,高等法院經審訊後判申請人敗訴並必須履行合約。經過5年多後,申請人才於1998年2月向上訴庭申請准許逾期上訴,上訴庭法官梁紹中於1998年2月24日拒絕申請。差不多11個月後,於1999年1月6日申請人才向本庭再度提出申請批准他逾期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