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鴻源 訴 周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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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較早前向本庭作出申請,要求批准他延期上訴,以便推翻於1993年8月9日當時的高等法院高奕輝法官所作出的判決。在這宗案件中,申請人為被告,與案中的原告立有房地產買賣合約,因未能履行合約被訴之於法庭。當時法庭裁定申請人敗訴。申請人於1998年才向上訴庭申請准許延期上訴。首先為上訴庭法官梁紹中法官拒絕,其後於今年1月,申請人再向本庭提出申請批准他延期上訴,遭本庭拒絕。申請人的上訴理由亦是當時的答辯理由,就是在買賣合約中方蔓生律師行的代表(當時代表買賣雙方)只是叫他放心,並沒有盡責地保障他的權益,也沒有給他足夠的法律意見,以至他不能履行合約,亦不能達到賣樓的目的,對他做成嚴重損失,更被買方控告。申請人認為原審法官未有考慮這些情況便判他敗訴實在並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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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P005969/1998 HCMP5969/199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 高院雜項案件1998年第5969號 (原本案件編號:高院民事訴訟1990年第247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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聆訊日期: 1999年5月4日 宣判日期: 1999年5月4日 ------------- 判 案 書 ------------- 由高等法院首席法官陳兆愷宣讀上訴法庭判案書: 1. 申請人較早前向本庭作出申請,要求批准他延期上訴,以便推翻於1993年8月9日當時的高等法院高奕輝法官所作出的判決。在這宗案件中,申請人為被告,與案中的原告立有房地產買賣合約,因未能履行合約被訴之於法庭。當時法庭裁定申請人敗訴。申請人於1998年才向上訴庭申請准許延期上訴。首先為上訴庭法官梁紹中法官拒絕,其後於今年1月,申請人再向本庭提出申請批准他延期上訴,遭本庭拒絕。申請人的上訴理由亦是當時的答辯理由,就是在買賣合約中方蔓生律師行的代表(當時代表買賣雙方)只是叫他放心,並沒有盡責地保障他的權益,也沒有給他足夠的法律意見,以至他不能履行合約,亦不能達到賣樓的目的,對他做成嚴重損失,更被買方控告。申請人認為原審法官未有考慮這些情況便判他敗訴實在並不公平。 2. 本庭於2月26日拒絕申請人要求批准延期上訴時已向申請人解釋本案的問題所在及不批准他延期上訴的原因。在今天的申請中,申請人要說服本庭本案是符合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22條的規定,就是上訴法院的裁定是否最終判決和涉及的款額達100萬或以上,或上訴法院的判決涉及的問題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或因其他理由,要交由終審法院裁決。 3. 本庭認為申請人的申請並不符合第22條1(a)段。這條款取自從前由最高法院上訴庭上訴英倫樞密院有關法例的條款。根據以往判例,能否符合有關條例要視乎上訴庭在聆聽上訴後可能作出的勝或負的判決,會不會徹底解決訴訟雙方的爭議。如果上訴庭勝或負的判決仍不能徹底解決爭議,那麼便不是一個「最終判決」而可根據第22條1(a)段向樞密院上訴。目前,申請人所要求的是批准他向終審法院上訴以求推翻本庭拒絕他延期上訴的決定,但本庭的判決只涉及延期上訴而已。因此申請人今天的申請並不符合第22條1(a)項,無論款額或價值是否100萬或以上並無影響。 4. 至於第22條1(b)項,本庭在上一次拒絕申請人要求批准延期上訴時亦已提出本案的關鍵所在。本庭看不出有關延期上訴這個問題是涉及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性的重要性。因此申請人亦不乎合第22條1(b)項。況且,要申請延期上訴必須要說服法庭上訴機會頗高及有何原因會過了期限還不上訴。本庭認為申請人的勝算不高,有關這方面的法例非常清楚。 5. 基於上述理由,本庭拒絕接受申請人向終審法院提出申請上訴的許可。
申請人 : 黃鴻源- 自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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