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P 005969/1998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1. 申請人較早前向本庭作出申請,要求批准他延期上訴,以便推翻於1993年8月9日當時的高等法院高奕輝法官所作出的判決。在這宗案件中,申請人為被告,與案中的原告立有房地產買賣合約,因未能履行合約被訴之於法庭。當時法庭裁定申請人敗訴。申請人於1998年才向上訴庭申請准許延期上訴。首先為上訴庭法官梁紹中法官拒絕,其後於今年1月,申請人再向本庭提出申請批准他延期上訴,遭本庭拒絕。申請人的上訴理由亦是當時的答辯理由,就是在買賣合約中方蔓生律師行的代表(當時代表買賣雙方)只是叫他放心,並沒有盡責地保障他的權益,也沒有給他足夠的法律意見,以至他不能履行合約,亦不能達到賣樓的目的,對他做成嚴重損失,更被買方控告。申請人認為原審法官未有考慮這些情況便判他敗訴實在並不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