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鴻源 訴 周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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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逾期上訴准許申請人黃鴻源原是九龍元洲街八十九號九樓C座的業主。申請人於一九八八年四月十八日與一名周永生的買家簽署買賣合約,由申請人將該樓宇出售予周永生。當時雙方議定由周永生先付賣價一成,其餘款項於正式成交時付清。其後雙方在一成定金的問題上發生意見,申請人以沒有收到定金為理由要取消買賣合約,但周永生拒絕。其後周永生更在高等法院起訴申請人要求法庭下令申請人履行買賣合約,將樓宇出售予周永生,該案於一九九三年八月九日審結。當時之高等法院法官高奕輝裁定申請人敗訴須履行買賣合約。申請人對該裁決不服,現申請准許上訴,但因上訴期限已過了五年多,申請人因此申請准許逾期上訴。

Case No.HCMP 5969/1998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P005969/1998

雜項案件1998年第5969宗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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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鴻源 被告人
(逾期上訴准許申請人)
周永生 原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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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法官: 上訴法庭法官梁紹中

判案書日期: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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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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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逾期上訴准許申請人黃鴻源原是九龍元洲街八十九號九樓C座的業主。申請人於一九八八年四月十八日與一名周永生的買家簽署買賣合約,由申請人將該樓宇出售予周永生。當時雙方議定由周永生先付賣價一成,其餘款項於正式成交時付清。其後雙方在一成定金的問題上發生意見,申請人以沒有收到定金為理由要取消買賣合約,但周永生拒絕。其後周永生更在高等法院起訴申請人要求法庭下令申請人履行買賣合約,將樓宇出售予周永生,該案於一九九三年八月九日審結。當時之高等法院法官高奕輝裁定申請人敗訴須履行買賣合約。申請人對該裁決不服,現申請准許上訴,但因上訴期限已過了五年多,申請人因此申請准許逾期上訴。

2. 申請人所持的理由是自一九九三年判決後的翌日他已向法援署申請法律援助提出上訴,但一直沒有結果。其後他又向律師公會投訴,更向廉政公署及議員求助,但沒有結果,以致延至現在才呈遞上訴通知書提出上訴。他所持的上訴理由是因為買方沒有付定金,所以他有權取消買賣,所以法官的裁決是不當的。

3. 最高法院規則定下之上訴期限是所有擬提出上訴的當事人必須遵守的規定,申請人不但沒有遵守此規定,而且是事隔五年多才提出申請,而逾期的理由是難以接納的。因為即使沒有得到法援署的幫助,訴訟的當事人是仍然可以自行提出上訴的。正如申請人現自行提出申請一樣。他提出的上訴理由並沒有指出法官在裁決上那方面有錯誤。定金是否已支付,在買賣合約上,當事人的律師是否有權代當事人收取定金等問題,法官已作出判決,而申請人未能在所擬提出的上訴理由中指出這些判決是如何不對。

4. 基於以上理由本庭認為申請人並未有充份理由支持申請准許逾期上訴。本庭拒絕申請。

(梁紹中)
上訴法庭法官

逾期上訴准許申請人黃鴻源自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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