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寶珠 訴 教育署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A 7623/1998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5 February 1999.
1. 原告人要求被告人教育署賠償損失。被告人申請剔除索償聲請書(“索償書”)和撤銷原告人的訴訟,所持理由是原告人的訴狀內容沒有提出合理的訴訟原因。被告人的申請獲得聆案官批准,原告人不服決定,今天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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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A007623/1998 HCA7623/9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高院民事訴訟1998年第7623號 ----------------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張澤祐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1999年2月15日 判決日期:1999年2月15日 ______________ 判 決 書 ______________ 1. 原告人要求被告人教育署賠償損失。被告人申請剔除索償聲請書(“索償書”)和撤銷原告人的訴訟,所持理由是原告人的訴狀內容沒有提出合理的訴訟原因。被告人的申請獲得聆案官批准,原告人不服決定,今天提出上訴。 2. 原告人的索償書可以分為兩段。第一段是關於經濟損失賠償,內容完全沒有提及訴訟因由。第二段的內容是:
這一段亦沒有列出訴訟因由。 3. 原告人在此案中提交了多份誓章和文件,說明她控訴教育署的原因,大致上可分為五點:
4. 原告人亦提及各政府部門行政失當,這一點不可以作為原告人向被告人申索的理據。 5. 總括來說,原告人的索償書沒有說明訴因,她所提供的資料亦不可以証明她在本案有一個合理的訴因。故此,聆案官剔除她的索償書及撤銷她的訴訟是正確的決定,本席將上訴駁回。關於上訴費用問題,本席不會作出任何命令。
原告人何寶珠親自出庭,無律師代表 被告人由律政司何展鵬政府律師代表 上訴法庭拒絕原告人之申請許可。請參閱HCMP3709/1999 日期: 1999年7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