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寶珠 訴 董建華先生及另五十八人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A 327/2006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3 March 2007.
1. 2007 年3 月13 日,本席頒下一限制展開法律程序令(「該命令」),內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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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A327/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訴訟2006年第327號 ---------------------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潘兆初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2007年3月13日 判決日期:2007年3月13日 判決理由書日期:2007年3月20日 判決理由書 前言 1.2007 年3 月13 日,本席頒下一限制展開法律程序令(「該命令」),內容如下:
2.本席現把判決理由展述如下。 該強制令 3.2006 年2 月21 日,張舉能法官頒下一臨時單方面的強制令(「該強制令」),其性質和該命令相似。該強制令是否延續,應當在2006 年3 月13 日的聆訊處理。當日,本席經聆聽原告人後,頒令剔除本案的傳訊令狀,並撤銷有關訴訟,但因一時大意,沒有處理該強制令;於是在2007年3月13日聆訊,以決定如何處理該強制令。 4.本席認為,因為法庭沒有在2006 年3 月13 日的聆訊下令把該強制令延長,其有效期已經自動停止。 該命令 5.但是,有鑑於原告人近日的行為,法庭需要考慮是否頒下一限制展開法律程序令。 6.本席就此邀請原告人陳詞。簡言之,原告人一再強調,只有她才有資格當特首,並且重複了她在2006 年3 月13 日聆訊中提出過的部份論點。本席已經細心聆聽了她的陳述,和充份考慮了她的論據。 7.在吳逸之一案([2005] 2 HKLRD 517),終審法院指出,當某訴訟人曾經濫用、並且很可能繼續濫用法庭程序,即經常試圖以新的法律程序,在毫無法理依據的情況不,就法庭已經裁決的事項再次提出訴訟,法庭可頒下限制展開法律程序令。 8.原告人一而再、再而三,就她有權當特首及相關的事宜,不斷提出無理纏擾的訴訟;因此,張舉能法官頒下該強制令,而本席則頒令剔除本案的傳訊令狀,並撤銷有關訴訟。可是,原告人並未有因而停止她濫用法律程序的不當行為。最近,她發出傳票,日期為2007 年3 月1 日,意圖就她有權當特首一事,再行提出訴訟。(本席早前已頒令把該傳票剔除。)再者,從她的陳詞看來,她確有明顯的意圖,要就上述案件所涉及的事宜,開展新的法律程序及提出新的訴訟,並且要加控其他人士,包括現任廉政專員、律政司長和選舉管理委員會主席。 9.毫無疑問,原告人的行為是濫用法律程序。若不加以制止,她必然會繼續濫用法律程序,在毫無法理依據的情況不,就法庭已經裁決的事項再次提出訴訟。 10.基於上述原因,本席頒下該命令。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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