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嘉玲吳丹丹(兩人皆屬未成年人士由父親及起訴監護人吳錫年代表)訴 入境事務處處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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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本法院於1999年1月29日就這些上訴案作出裁決。入境處處長於1999年2月24日提交動議通知書要求本法院澄清判詞中有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全國人大)及人大常務委員會(人大常委會)的部份。動議通知書所提出的理由是該部份關乎一個重大的憲法性問題,並具有廣泛及公眾的重要性。

Legal issues: Clarification of the Court's judgment regarding th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and its Standing Committee

Outcome: The Court issued a declaration clarifying its judgment of 29 January 1999, stating that it did not question the interpretative power of the NPC Standing Committee under Article 158 of the Basic Law.

Case No.FACV 14/1998(1999) 2 HKCFAR 143
Court
FACV
Date
JudgeChief Justice Li Kwok-nang, Permanent Judge Litton, Permanent Judge Ching, Permanent Judge Bokhary, Non-Permanent Judge Sir Anthony Mason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FACV000014AY/1998

[Chinese Translation - 中譯本]

FACV14/1998

香港特別行政區

終審法院

終院民事上訴1998年第14號

(原本案件編號:高院民事上訴1997年第216號)

上訴人 吳嘉玲
吳丹丹
(兩人皆屬未成年人士
由父親及起訴監護人吳錫年代表)
答辯人 入境事務處處長

FACV15/1998

香港特別行政區

終審法院

終院民事上訴1998年第15號

(原本案件編號:高院民事上訴1997年第217號)

上訴人 徐權能
答辯人 入境事務處處長

FACV16/1998

香港特別行政區

終審法院

終院民事上訴1998年第16號

(原本案件編號:高院民事上訴1997年第203號)

上訴人 入境事務處處長
答辯人 張麗華
(屬未成年人士,
由父親及起訴監護人張妙祥代表)

主審法官: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李國能
終審法院常任法官烈顯倫
終審法院常任法官沈澄
終審法院常任法官包致金
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梅師賢爵士

聆訊日期:1999年2月26日

宣判日期:1999年2月26日

_________

判 決

_________

1. 這是本法院一致的判決。

2. 本法院於1999年1月29日就這些上訴案作出裁決。入境處處長於1999年2月24日提交動議通知書要求本法院澄清判詞中有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全國人大)及人大常務委員會(人大常委會)的部份。動議通知書所提出的理由是該部份關乎一個重大的憲法性問題,並具有廣泛及公眾的重要性。

3. 此項申請是要求本法院採取一個特殊的步驟。法庭作出任何判決後,其判詞可受到公眾及法律界的評論。在適當情況下,法庭可在其後的案件中應要求對該判詞加以考慮。不過,目前所面對的是一個特殊情況。本法院的判詞,就動議通知書所提及的部份,曾被各界人士作出不同的解釋,引起了很大的爭議。

4. 經過考慮上述情況及法庭適當行使司法權時所受的限制,我等願意採取特殊步驟,根據本法院的固有司法管轄權,作出以下聲明。

5. 特區法院的司法管轄權來自《基本法》。《基本法》第158(1)條說明《基本法》的解釋權屬於人大常委會。法院在審理案件時,所行使解釋《基本法》的權力來自人大常委會根據第158(2)及158(3)條的授權。我等在1999年1月29日的判詞中說過:法院執行和解釋《基本法》的權力來自《基本法》並受《基本法》的條文(包括上述條文)所約束。

6. 我等在1999年1月29日的判詞中,並沒有質疑人大常委會根據第158條所具有解釋《基本法》的權力,及如果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作出解釋時,特區法院必須要以此為依歸。我等接受這個解釋權是不能質疑的。我等在判詞中,也沒有質疑全國人大及人大常委會依據《基本法》的條文和《基本法》所規定的程序行使任何權力。我等亦接受這個權力是不能質疑的。

(李國能) (烈顯倫)
首席法官 常任法官

(沈 澄) (包致金) (梅師賢爵士)
常任法官 常任法官 非常任法官

資深大律師張健利先生、資深大律師戴啟思先生及大律師郭瑞熙先生(由賈偉林,劉天均律師行延聘並由法律援助署署長委派)代表終院民事上訴案1998年第14和15宗的上訴人及終院民事上訴案1998年第16宗的答辯人

資深大律師馬道立先生及大律師霍兆剛先生(由律政司延聘)代表終院民事上訴案1998年第14和15宗的答辯人及終院民事上訴案1998年第16宗的上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