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境事務處處長 訴 張麗華(屬未成年人士,由父親及起訴監護人張妙祥代表)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ACV 14/1998 on BabelCite. This FACV judgment before 李國能 (Chief Justice), 烈顯倫 (Permanent Judge), 沈澄 (Permanent Judge), 包致金 (Permanent Judge), 梅師賢爵士 (Non-Permanent Judge).

2. 本法院於1999年1月29日就這些上訴案作出裁決。入境處處長於1999年2月24日提交動議通知書要求本法院澄清判詞中有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全國人大)及人大常務委員會(人大常委會)的部份。動議通知書所提出的理由是該部份關乎一個重大的憲法性問題,並具有廣泛及公眾的重要性。

Legal issues: Clarification of previous judgment regarding NPCSC's interpretative power

Outcome: Declaration made clarifying the previous judgment; no change to the outcome of the appeals.

Case No.FACV 14/1998(1999) 2 HKCFAR 143
Court
FACV
Date
Judge李國能 (Chief Justice), 烈顯倫 (Permanent Judge), 沈澄 (Permanent Judge), 包致金 (Permanent Judge), 梅師賢爵士 (Non-Permanent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FACV000016AY/1998

[Chinese Translation - 中譯本]

FACV14/1998

香港特別行政區

終審法院

終院民事上訴1998年第14號

(原本案件編號:高院民事上訴1997年第216號)

上訴人 吳嘉玲
吳丹丹
(兩人皆屬未成年人士
由父親及起訴監護人吳錫年代表)
答辯人 入境事務處處長

FACV15/1998

香港特別行政區

終審法院

終院民事上訴1998年第15號

(原本案件編號:高院民事上訴1997年第217號)

上訴人 徐權能
答辯人 入境事務處處長

FACV16/1998

香港特別行政區

終審法院

終院民事上訴1998年第16號

(原本案件編號:高院民事上訴1997年第203號)

上訴人 入境事務處處長
答辯人 張麗華
(屬未成年人士,
由父親及起訴監護人張妙祥代表)

主審法官: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李國能
終審法院常任法官烈顯倫
終審法院常任法官沈澄
終審法院常任法官包致金
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梅師賢爵士

聆訊日期:1999年2月26日

宣判日期:1999年2月26日

_________

判 決

_________

1. 這是本法院一致的判決。

2. 本法院於1999年1月29日就這些上訴案作出裁決。入境處處長於1999年2月24日提交動議通知書要求本法院澄清判詞中有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全國人大)及人大常務委員會(人大常委會)的部份。動議通知書所提出的理由是該部份關乎一個重大的憲法性問題,並具有廣泛及公眾的重要性。

3. 此項申請是要求本法院採取一個特殊的步驟。法庭作出任何判決後,其判詞可受到公眾及法律界的評論。在適當情況下,法庭可在其後的案件中應要求對該判詞加以考慮。不過,目前所面對的是一個特殊情況。本法院的判詞,就動議通知書所提及的部份,曾被各界人士作出不同的解釋,引起了很大的爭議。

4. 經過考慮上述情況及法庭適當行使司法權時所受的限制,我等願意採取特殊步驟,根據本法院的固有司法管轄權,作出以下聲明。

5. 特區法院的司法管轄權來自《基本法》。《基本法》第158(1)條說明《基本法》的解釋權屬於人大常委會。法院在審理案件時,所行使解釋《基本法》的權力來自人大常委會根據第158(2)及158(3)條的授權。我等在1999年1月29日的判詞中說過:法院執行和解釋《基本法》的權力來自《基本法》並受《基本法》的條文(包括上述條文)所約束。

6. 我等在1999年1月29日的判詞中,並沒有質疑人大常委會根據第158條所具有解釋《基本法》的權力,及如果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作出解釋時,特區法院必須要以此為依歸。我等接受這個解釋權是不能質疑的。我等在判詞中,也沒有質疑全國人大及人大常委會依據《基本法》的條文和《基本法》所規定的程序行使任何權力。我等亦接受這個權力是不能質疑的。

(李國能) (烈顯倫)
首席法官 常任法官

(沈 澄) (包致金) (梅師賢爵士)
常任法官 常任法官 非常任法官

資深大律師張健利先生、資深大律師戴啟思先生及大律師郭瑞熙先生(由賈偉林,劉天均律師行延聘並由法律援助署署長委派)代表終院民事上訴案1998年第14和15宗的上訴人及終院民事上訴案1998年第16宗的答辯人

資深大律師馬道立先生及大律師霍兆剛先生(由律政司延聘)代表終院民事上訴案1998年第14和15宗的答辯人及終院民事上訴案1998年第16宗的上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