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惠明 訴 梁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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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准許申請人梁淑芳(答辯人)為紅磡環順街十七號四樓租客。業主是趙惠明,兩人就該處所新租金問題未能達成協議。其後租金由土地審裁處裁定為每平方米$153.40元。梁女士不服裁決,申請法律援助,以便進行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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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P001017/1999 HCMP 1017/9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 雜項案件1999年第1017號 (原本案件編號:土地審裁處申請編號1998年第LDPD 1611號)
-------------- 審理法官: 上訴法庭法官梁紹中 判案書日期: 一九九九年三月十二日 --------------- 判 案 書 --------------- 1. 上訴准許申請人梁淑芳(答辯人)為紅磡環順街十七號四樓租客。業主是趙惠明,兩人就該處所新租金問題未能達成協議。其後租金由土地審裁處裁定為每平方米$153.40元。梁女士不服裁決,申請法律援助,以便進行上訴。 2. 梁女士稱在此期間趙女士拒絕接受租金。後來法律助援署拒絕梁女士申請,梁女士遂與趙女士簽訂以士地審裁處所裁定的租金為基礎之新租約。梁女士稱簽約後,趙女士仍然拒絕接受新租,並起訴梁女士欠租,要求收回樓宇。梁女士遂把租金存入法庭。根據梁女士所說一九九八年十月九日趙女士曾向她收取租金,但不在此月租單上簽名,所以梁女士沒有把租金交給趙女士。申請收樓審訊結果是法庭拒絕頒發收樓令給予趙女士,但她可從法庭處收取已存法庭之款項而梁女士則須付訟費一千元。 3. 梁女士現申請准許就訟費之命令提出上訴。梁女士所持理由是如果趙女士不簽租單,她有權不付租金。她認為法官裁定在此情形,她仍須繳付租金是不對的,不過她沒有對此裁決提出上訴。法官有酌情權裁斷訴訟當事人是否須付訟費,除非可以指出在本案法官行使酌情權是明顯的錯誤,否則有關訟費的命令是不可質疑的。 4. 梁女士在本申請未能指出這點。申請准許上訴拒絕。
答辯人(上訴准許申請人): 梁淑芳,無律師代表(單方面申請上訴許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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