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周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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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周煊先生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盜竊罪名成立,被判入獄兩個月。上訴人不服定罪及判刑,現上訴要求推翻定罪或減刑。

Cited by 1 case

Case No.HCMA 182/1999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9 Aug 199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000182/1999

HCMA 182/199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及判刑上訴

裁判法院上訴1999年第182號

(原本案件編號:西區裁判法院案件1998年第14174號)

___________________

香港特別行政區 答辯人
周煊 上訴人

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楊振權

聆訊日期:1999年8月19日

判案書日期:1999年8月19日

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

1. 上訴人周煊先生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盜竊罪名成立,被判入獄兩個月。上訴人不服定罪及判刑,現上訴要求推翻定罪或減刑。

2. 上訴人原服務於新巴公司,控方指控他在新巴公司的一輛十五號巴士內偷取金錢,數目是五十五元,包括兩張二十元紙幣和三個五元硬幣。

3. 案發時,三名新巴的職員奉命監視有關的巴士,他們發覺上訴人把車停定,等候全部乘客下車後,隨將巴士上所有的燈關掉,但他本人沒有離開巴士。他被觀察到利用一支叉去挑取巴士上錢箱內之金錢。首名証人當時是有一支強力的電筒照向上訴人,所以他能夠觀察到有關的情況,該行動根據証人的指稱,令到上訴人感到愕然和緊張,最後上訴人手持的叉跌了在地上,而他亦試圖從巴士的中門離開。

4. 最後,被竊的金錢,包括紙幣和硬幣,散播在巴士上不同的地點。控方証人亦指稱,錢箱內的樽頸部分亦有紙幣和硬幣。

5. 控方的証人未能目睹紙幣和硬幣如何散播在地上。代表上訴人的大律師指出各証人就事件經過的描述是有出入的地方,在某程度上亦有誇大。當然証人的行動是有計劃的行動,他們的目的是很明確的,是要捉拿竊賊。而本席在律師陳述過程中亦指出,無論他們的經驗如何,在這情況之下,心情必然會緊張。

6. 由於當時的客觀環境,各人位置和涉及的光線,觀察是有困難的。他們在時間上的掌握並不一定準確,而証人在這情況之下,描述事件的發生,先後有矛盾、有不脗合和有出入之處,亦不為奇。

7. 但是考慮到案件本身和有關的情況,他們絕無理由在法庭作虛假的証供去誣告上訴人。

8. 從各証人描述上訴人的行動和當時的客觀環境,及事後在車內搜獲的証物,包括叉的位置,錢幣和硬幣散播的位置等。本席認為上訴人當時是在偷竊,這一點可謂無可置疑的。辯方指稱有其他人士把錢放在巴士上的說法,本席認為極不合理,亦不足信。

9. 根據控方提供的証供,上訴人當時是在偷取巴士上錢箱的金錢,是一個不能避免的推論。原審裁判法官在上訴人在原審時未有作供,亦沒有傳召任何的証人去推翻或削弱,或反駁控方証人對上訴人指稱的情況之下,接受控方証人的証供,並且根據控方証人的証據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可以說是一個無可避免的後果。

10. 上訴人被定罪,本席不察覺有任何不妥當的地方,對他被定罪亦沒有不安的感覺,所以就不服定罪的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11. 在判刑方面,雖然上訴人從沒有犯罪,現在亦已六十二歲。但正如原審裁判法官指出,上訴人的行為是嚴重地破壞他的誠信,亦屬於監守自盜。任何巴士司機偷取巴士上的金錢不但是破壞誠信,亦是非常嚴重的罪行,必須受到阻嚇,以避免其他人仿傚。

12. 當然,以上訴人從沒有犯過罪,而在這年紀被判入獄對他個人和家人都是不容易接受的事。但是法庭亦必須執行職務,法庭亦要對公眾負責。上訴人的行為必須阻嚇,而被判的兩個月監禁,考慮到案件的性質和考慮到案件的背景,包括上訴人個人和家庭的背景,絕非過重亦沒有違背判刑原則,沒有理據令到本席接受代表上訴人律師的陳述,將判刑更改或減少。

13. 在這情況之下,上訴人上訴要求減刑亦需要被駁回,維持原判。

楊振權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出席: 馮樹華律師(廖蔡陳律師行)代表上訴人

何眉語(高級政府律師)代表答辯人

Cited by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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