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榮駒 訴 陳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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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索人在今次的兩宗案件的申索,即小額錢債審裁處申索編號2002年第18236號及18237號,均是針對有關他在卑路乍街44A-46號建裕大廈四樓A座之物業及上層單位的僭建物之清拆費用引致之糾紛。在2002年第18236號一案中,他向承判商陳運權先生追討,理由是陳運權先生尚有未完成之工程。在2002年第18237號一案中,他向陳運權先生及廖玉娣女士追討,理由為他曾代上層單位業主廖女士支付陳先生港幣5,400元之工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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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SA000023/2002 HCSA 23/200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上訴司法管轄權 案件編號:小額錢債審裁處上訴案件2002年第23號 (原小額錢債審裁處申索2002年第18236號) 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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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上訴司法管轄權 案件編號:小額錢債審裁處上訴案件2002年第24號 (原小額錢債審裁處申索2002年第18237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林文瀚 聆訊日期: 2002年 8 月 15 日 判案理由書日期: 2002年 8 月 15 日 _____________ 判案理由書 _____________ 1.申索人在今次的兩宗案件的申索,即小額錢債審裁處申索編號2002年第18236號及18237號,均是針對有關他在卑路乍街44A-46號建裕大廈四樓A座之物業及上層單位的僭建物之清拆費用引致之糾紛。在2002年第18236號一案中,他向承判商陳運權先生追討,理由是陳運權先生尚有未完成之工程。在2002年第18237號一案中,他向陳運權先生及廖玉娣女士追討,理由為他曾代上層單位業主廖女士支付陳先生港幣5,400元之工程費用。 2.正如彭中屏審裁官在2002年6月4日之裁決理由書內指出,申索人這些申索在較早前已分別在審裁處案件編號SCTC 25746/00及SCTC 8061/01提出,並分別由不同的審裁官作出裁決。申索人不服該些裁決,曾向原訟庭申請上訴許可,但分別被不同的原訟庭法官拒絕。 3.申索人聲稱他是必須透過這個做法才可獲得兩位被告人互相矛盾的証據,以支持他本人的申索。本席不能同意這個論據。在香港的法律制度,就同一事宜,關乎同樣的訴訟雙方,案件必須在一個審訊內作出定斷。所以與訟各方必須在該審訊中遞交所有有關之証據。我們的司法程序並不容訴與訟一方透過訴訟途徑,以獲取証據就同一事件並針對同一與訟人在另一件案件中作同樣的申索。 4.所以申索人的申索已經透過有效的司法程序作出最終之判決,不能重新提出。申索人的上訴並沒有任何成功的機會,本席頒令拒絕他的上訴許可申請。
申索人:陳榮駒,無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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