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萬鈞及另三人 訴 Chun Shing Holdings Ltd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LA 29/2002 on BabelCite. This HCLA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1 October 2002.

1. 在聆聽各申索人的陳詞及細心閱讀法庭檔案內之文件後,本席頒令批准申索人以下列之理由提出上訴:

Cites 1 case

Case No.HCLA 29/2002
Court
HCLA
Date11 Oct 200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LA000029/2002

HCLA 29/200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勞資審裁處上訴2002年第29號

(原本案件編號:勞資審裁處申索2001年第2958號)

____________

申索人 C1: 王萬鈞
C2: 朱定和
C3: 李戰峯
C4: 李炳林
被告人 CHUN SHING HOLDINGS LTD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林文瀚

聆訊日期: 2002年10月4日

判案書日期: 2002年10月11日

_______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_______

1.在聆聽各申索人的陳詞及細心閱讀法庭檔案內之文件後,本席頒令批准申索人以下列之理由提出上訴:

審裁官裁定申索人與被告人的關係祗是合作關係而不是僱傭關係,犯了以下法律觀點上之錯誤:

(1) 審裁官錯誤地認為DW5余子強及C5李文志的証供顯示有關 人仕(包括申索人)與被告人的關係並非僱傭之關係。DW5為在終止雙方關係時,曾給予被告人按僱傭條例之通知。C5在因家事停工4個多月也須預先徵詢被告人,並得被告人之同意。這些証供均與僱傭關係相符。

(2) 審裁官在考慮DW5的証供時,忽畧考慮當時是DW5主動請辭,亦給予適當的通知,所以不存在DW5向要求DW6給予通知或付予代通知金的問題。

(3) 審裁官在作出上述之裁定時,側重兩類司機之分別及他對DW5及C5的証供之錯誤理解,而沒有給予其他在這問題上相關的因素足夠的考慮(包括公司對員工的控制權,聘請員工情況,安排工作程序,提供工具,員工是否獨立經營自己的業務)。

(4) 整體來說,審裁官的裁定不是一個合理的法庭在正確的法律基礎及對証據有正確瞭解的情況下能作出的裁定。

2.至於申索人提出的其他上訴理由,本席認為並不涉及法律觀點問題。

3.上訴之聆訊將由法庭排期並通知各方。

4.就上訴之準備,本席作以下之指令:

(1) 申索人可根據本席上述的頒令,再向法律援助處申請法律援助。本席盼望法律援助處可按本席批准上訴許可之理由再次考慮有關申請。如申索人的申請仍然失敗,申索人可向大律師公會義務法律計劃求助。

(2) 上訴的各方均可以查閱雙方向審裁處呈交之文件,以準備上訴的文件夾。

(3) 如任何一方認為需要申請審裁處的審訊記錄謄本,必須於14天內向本席提出盡列理據的書面申請。

(4) 如申索人有律師代表,申索人的律師須於上訴聆訊前的7天將上訴文件夾向法庭存檔。上訴文件夾內必須包括所有上訴雙方準備於上訴聆訊內要求法庭閱讀之文件。如申索人沒有律師代表,準備上訴文件夾及將文件夾存檔的責任將須由代表被告人的律師承擔。若雙方均沒有律師代表,申索人與被告人可各自準備他們的上訴文件夾,該文件夾仍須於上訴聆訊前7天存檔。

5.上訴許可申請的訟費歸上訴的訟費。

(林文瀚)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申索人:王萬鈞,朱定和,李戰峯,李炳林,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