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吳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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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吳龍於裁判法院承認一項盜竊控罪;一項非法進入香港而在無入境處處長許可之下,非法留港。第一項控罪裁判官判處他入獄2個月;第二項控罪判處他入獄18個月。兩項刑期分期執行,總共20個月。

Cited by 1 case

Case No.HCMA 714/2002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8 Oct 200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000714/2002

HCMA 714/200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2年第714號

(原北九龍裁判法院案件2002年第399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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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被告人 吳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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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王見秋

聆訊日期: 2002年10月8日

判案書日期: 2002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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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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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吳龍於裁判法院承認一項盜竊控罪;一項非法進入香港而在無入境處處長許可之下,非法留港。第一項控罪裁判官判處他入獄2個月;第二項控罪判處他入獄18個月。兩項刑期分期執行,總共20個月。

2.案情經過是於2002年6月28日大約1時45分,有一名白浪灣村的村民看見他鬼鬼崇崇,所以便通知警察。不久警察到達並向上訴人搜身,當時警察在上陽村發現上訴人。當警察搜索他的背囊時,發現上訴人偷竊的物件,即一件運動恤及二條短褲,均由上訴人的藍色背囊搜出來。上訴人承認這些衣物是在劉氏嗣堂偷取的,於是警察便拘捕上訴人。上訴人被捕後,承認於2002年6月22日,非法進入香港,所以警察檢控他多一條罪。上訴人有非法進入香港的紀錄,即於2001年5月15日,他同樣地犯了二項罪,即偷竊及非法入境,之後非法逗留。第一項罪名被判入獄3個月;第二項罪名被判入獄12個月,分期執行,總共15個月。

3.代表他的律師在裁判法院向法官求情,指他只是23歲、單身並且是移民,因為他最近沒有工作,所以來香港希望找工作。這幾點因素裁判官會詳細考慮。

4.今天早上,上訴人呈交一份書面求情書予本庭。經過閱讀及考慮這份書面求情書後,他指他被懲教署職員襲擊,反而被誣告,法庭經審訊後,判他無罪。他為了取回公道,所以向警察科投訴,但沒有結果。所以他深深不憤,希望討出一個公道,這些上訴理由根本是與本案無關。其他的部門亦展開調查,處理這事件。

5.至於刑期方面,在女皇對蘇文京一案已清楚說明,若他日再犯同樣的罪行,即非法入境及非法逗留,正確的刑期應該是18個月而不是15個月。但若有其他同時干犯的罪行,例如偷竊,亦應該判處一個刑期。所以裁判官在考慮刑期時,判上訴人的總刑期20個月是非常適當,亦沒有在法律或事實上犯錯。因此,上訴沒有足夠理據,上訴被駁回。

(王見秋)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控方:由高級政府律師Ms Polly Wan,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辯方:無律師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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