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o Heng Bank Ltd. 訴 Cheng Sau Har and Anoth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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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為本案之兩位被告人之一。申請人較早前就聆案官在2000年11月30日所作之命令,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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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P002205/2000 HCMP 2205/200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高院雜項案件2000年第2205號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鍾安德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2001年4月6日 宣判日期:2001年4月6日 ______________ 判 案 書 ______________ 1. 申請人為本案之兩位被告人之一。申請人較早前就聆案官在2000年11月30日所作之命令,提出上訴。 2. 該上訴在2001年4月3日被排期在4月19日(星期四)進行聆訊。申請人提出以下理由,反對在該日進行聆訊:
3. 辯方在本訴訟中已前後呈交幾份內容大致相同的誓章存檔,提出與其抗辯理由有關的事實。由今日起至4月19日止,共有六個半工作天。故此,本席不認為申請人上述所提的(1)、(2)點為充分的理由。至於申請人上述所提的第(3)點中所涉的申請,與4月19日的上訴,並無關係。 4. 基於以上各點,本席拒絕申請人延遲上訴聆訊日期的要求。
原告人:由姚黎李律師行指派諸國輝律師代表 第一及第二被告人:由陳高銓代表應訊 有關向上訴法庭提出的相關上訴,請參閲CACV809/2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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