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u Kwong Hing 訴 Luk Chi Keu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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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01 年 3 月 7 日,原訟法庭判原告人勝訴。其中一名被告人溫振儀(“上訴人”)對判決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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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P006657/2001 HCMP 6657/200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院雜項案件 2001 年第 6657 號 (原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民事案件 1995 年第 2231 號)
聆訊日期 : 2002 年 2 月 7 日 宣判日期 : 2002 年 2 月 7 日 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 1.2001 年 3 月 7 日,原訟法庭判原告人勝訴。其中一名被告人溫振儀(“上訴人”)對判決提出上訴。 2.2001 年 7 月 4 日,上訴法庭胡國興法官頒令上訴人必須在 14 天之內繳交上訴訟費保證金,該保證金可用現金或其他方式支付。如果上訴人在限期內未能提交保證金,她的上訴將會被撤銷,在該 14 天期間內,所有涉及上訴的程序被暫時擱置。 3.2001 年 7 月 13 日,上訴人向司法常務官申請用她的物業作為保證金抵押品。2001 年 7 月 17 日,司法常務官拒絕上訴人的申請。 4.上訴人繼而向胡法官申請將她的物業權益作為上訴訟費保證金的抵押品。2001 年 9 月 11 日,胡法官以書面拒絕該申請。 5.上訴人就該命令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上訴法庭於 2001 年 10 月 30 日駁回該上訴。 6.由於上訴人沒有於時限內繳交上訴訟費保證金,胡法官亦於 2001 年 7 月 19 日撤銷上訴人就原訟法庭判決提出的上訴。 7.上訴人對 2001 年 7 月 4 日的命令提出逾期上訴許可申請,但被上訴庭單一法官拒絕,現她再次提出這項申請。她指出早前她沒有對胡法官 2001 年 7 月 4 日的命令提出上訴是因為她當時不懂法律程序及胡法官的判決書不是用中文書寫,而她不懂英文。 8.本庭認為這兩點原因都不是沒有在法定期間提出上訴的合理解釋,上訴人已經依照胡法官的命令申請用物業抵押作為上訴訟費保證金,她不可以出爾反爾,因法庭拒絕她的申請而在這個階段再對她是否應付上訴訟費保證金一事提出爭辯。本庭拒絕上訴人的申請,並頒令她必須支付原告人本申請的訴訟費用。
原告人 : 由杜偉強律師事務所轉聘李慶年大律師代表 上訴人 : 溫振儀,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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