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梁超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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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梁先生提出動議申請上訴到終審法院,根據香港法例第484章終審法院條例第32條。上訴人只可以按這條法例向原訟法庭申請有關案件的決定是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性的法律論點。本席看過申請人遞交很詳細的上訴理據,大部份與法律論點無關,但關於裁判法官在事實上裁定的問題。他唯一提過有關於法律論點第8條,關於律師總會接待所是否在法律上可以納為公眾地方。

Cited by 1 case

Case No.HCMA 786/2001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6 Feb 200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000786A/2001

HCMA 786/200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1年第786號

(原西區裁判法院案件2001年第555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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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被告人

梁超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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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2002年2月6日

判案書日期: 2002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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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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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請人梁先生提出動議申請上訴到終審法院,根據香港法例第484章終審法院條例第32條。上訴人只可以按這條法例向原訟法庭申請有關案件的決定是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性的法律論點。本席看過申請人遞交很詳細的上訴理據,大部份與法律論點無關,但關於裁判法官在事實上裁定的問題。他唯一提過有關於法律論點第8條,關於律師總會接待所是否在法律上可以納為公眾地方。

2.今天早上,梁先生在沒有律師代表下陳詞了關於這點,本席認為他誤會了在法律上的釋義。關於這釋義已經在法律上和案例中討論過,再沒有新的討論點,所以本席認為申請人的申請不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及重要性的法律論點。所以申請人今天的申請不成功,本席拒絕了他的申請。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控方:由律政司溫淑芳,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辯方:被告人無律師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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