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 Kam Wah 訴 Ng Ying Tuen and Another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PI 386/2001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9 August 2002.
1. 原告人向兩名被告人提出傷亡賠償的申索。此申索源自一宗發生於2001年2月20日的交通意外。當中,原告人為一輛公共小巴上的乘客,而第一被告人是涉及意外的輕型貨車的車主,第二被告人為駕駛該貨車的司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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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PI000386/2001 DCPI386/200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傷亡訴訟2001年第386號 --------------
-------------- 主審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沈小民 審訊日期:2002年8月2日 頒下判決書日期: 2002年8月9日 ____________________ 賠償評估之最終判决 ____________________ 1.原告人向兩名被告人提出傷亡賠償的申索。此申索源自一宗發生於2001年2月20日的交通意外。當中,原告人為一輛公共小巴上的乘客,而第一被告人是涉及意外的輕型貨車的車主,第二被告人為駕駛該貨車的司機。 2.責任問題已於2002年3月28日由法庭裁定須由第一及第二被告人負責。 3.原告人的索償主要分為三部份;
4.意外後,原告人投訴頸,背及腰經常出現痛楚感覺及僵硬的情況,特別當身體長時間處於某種固定姿態時,猶覺痛楚。例如,坐下5至15分鐘,便會感覺痛楚,需要移動身體以減輕痛楚。 (一):特別賠償 交通費$880 5.在這項賠償中,原告人追討交通費$800。這些費用都是原告人在意外後,前往醫院,私家診所及接受物理治療所花費在交通工具上的費用。這些都是必需的支出,除其中兩次是須乘搭的士外,其餘都是地下鐵路及巴士。考慮過證供,雖然原告人未能提供單據,但本席認為這些都是合理的金額,因此,裁定原告人可獲全數的交通費。 補品費用$3,000 6.原告人指稱在休養期間,其太太曾多次煲燉補品以供他療傷,花費約二至三仟圓。所用的補品包括田七,雞精之類的東西,並沒有單據提供。 7.受傷後食用一些補品去療傷是無可口非的,而這些補品亦不是甚麼昂貴的東西,例如燕窩或人參,這也可以接受。但原告人未能提供食用這些補品的單據,只說花了二至三千圓,為避免超額賠償,本席只批准$2,500的賠償。 醫療費用$6,170 8.原告人就其傷勢須前往私家醫生診治及接受物理治療,分別向私家醫生求診兩次,接受過18次物理治療,基於他的傷勢情況,本席認為這些都是合理的醫療費用。同時,原告人亦能提供所有的單據,因此,本席裁定他可獲得全數賠償。 (二):未來損失$36,000 9.原告人聲稱由於他受傷後出現的痛楚情況影響他的工作效率,令至他在人力市塲中的競爭力降低,因此,他追討相等於他目前工作六個月的收入,即$36,000。 10.從證供顯示,原告人在意外前及意外後,都是做著同一份職業即司機。他的工作並沒有因為該次意外而有所變更,工作性質,崗位,時間完全不變。只是他說現時是忍著痛楚而繼續擔任司機的工作,他有嘗試另覓其他較輕鬆的工作,但他的申請全都石沉大海。首先,本席對於原告人聲稱忍痛繼續工作這點是存疑的。根據其醫生Dr.Chang 的報告,原告人於2001年3月13日最後求診時,曾向Dr.Chang表示接受過物理治療後,他已有八成半的改善。 雖然原告人在作供時,曾指出這可能是Dr.Chang誤解他的說法。本席並不接納這解釋,從證供顯示他在2001年3月後,已再沒有就其傷患再次求診或接受物理治療,而他在工作上一直表現良好,本席相信他如非完全康復,都已絕大部份康復了。本席認為他目前的身體狀況並不影響他工作的效率,亦不影響他在人力市場的競爭力;若有影響,只不過是他既有的其他因素,例如年齡,技術等等。 11.在一宗英國案例 Moeliker v. A. Reyrolle and Co. Ltd. [1977] 1 All ER, 法庭指出在考慮這項賠償原則是這樣的:
12.原告人聲稱他目前仍受痛楚的折磨,他只是為著生計而強忍著幹下去。本席認為他的說法是誇張其詞,並沒有任何醫學證據的支持,與其在意外後工作情況的環境證供亦不脗合。因此,本席拒絕接納他這方面的證供。 13.基於以上所述的理由,本席認為原告人會在未來失去他目前工作的可能性很低,因此,就這項的申索,本席裁定他不能獲得任何賠償。 (三):痛楚之類的賠償$100,000 14.基於本席在以上段落所作的結論,認為原告人目前的身體狀況並不如他所述般仍感覺很痛苦。如有痛楚,本席相信只屬輕微的情況。 15.在這項賠償中,本席已參考了幾宗案例,其中包括Lee Ting Lam一案(C.A. No.11/1980), Chiu Wing Sze Karby一案(HCP1 616/1999)及Chan Siu Youn 一案(HCPI 533/1999),當中的申索人所受的傷遠比原告人的傷嚴重得多,而他們所獲得的賠償金額由10萬至12萬圓。 16.在Lee Ting Lam一案中,法庭指出:
17.在本案中,原告人並沒有任何骨折或斷肢或其他可證明的實在傷勢,只是他片面之詞的痛楚表述而已。本席接納他在意外中曾受痛楚,但並不像他所述般持久及痛楚的程度。在這項賠償中,本席並不打算給予原告人所追討的全數10萬圓的賠償,但基於辯方大律師在庭上向法庭表示,被告人一方願意支付五萬圓,因此,本席就裁定原告可獲得五萬圓的賠償。 總結 18.本席裁定原告人勝訴,可獲賠償金額如下:
19.原告人並可獲得本宗訴訟的訟費。如雙方未能達成協議,須由聆案官評定。這是暫准訟費令,如雙方在此裁決書頒下後的十四天內不提出異議,此令將成為絕對命令。 20.以上所裁定的賠償金額及訟費須由兩位被告人共同或個別負責
原告人:由Cheng, Chan & Co. 延聘Miss Yanky Lam大律師代表 被告人:由Stephen Lo & P.Y. Tse延聘Miss Queenie Ng大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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