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梁育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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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許可申請人於2000年8月3日經審訊後就一項販運為數154.30克危險藥物(即「冰」)的罪名被裁定罪名成立,被判監12年。申請人針對定罪的上訴已於2001年5月被上訴法庭駁回,現申請人申請許可逾期針對判刑提出上訴。

Case No.CACC 325/2000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04 Oct 200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C000325A/2000

CACC325/200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減刑逾期上訴許可申請

案件編號 :刑事上訴案件2000年第325號

(原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刑事案件1999年第40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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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上訴許可申請人 梁育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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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梁紹中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聆訊日期: 2001年10月4日

判案書日期: 2001年10月4日

___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___

由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梁紹中宣讀上訴法庭判案書:

1.上訴許可申請人於2000年8月3日經審訊後就一項販運為數154.30克危險藥物(即「冰」)的罪名被裁定罪名成立,被判監12年。申請人針對定罪的上訴已於2001年5月被上訴法庭駁回,現申請人申請許可逾期針對判刑提出上訴。

2.根據案情,本案是在1999年9月4日晚上大約9時左右發生,案發地點為黃大仙下邨龍安樓19樓升降機大堂。當時申請人是於該處被警員從他身上搜出本案涉及的154.30克冰。

3.申請人在上訴通知書陳述的上訴理由只有一點,就是他誤交損友,被人利用。申請人現更向本庭宣稱同案女犯被判4年監禁,但該犯涉及之毒品較申請人涉及之毒品數量多四倍,所以申請人認為法庭應減輕他的12年監禁刑期。

4.代表政府之陳大偉高級律師向本庭稱同案犯涉及三項控罪:(1)販運475克冰;(2)藏有22.75克冰;(3)容許自住之地方藏有455.8克冰。該犯承認第二及第三兩項罪名,但販運罪名則留於檔案。經認罪後,該犯被判刑共6年。

5.從以上看來,同案犯被判刑之兩項定罪均與申請人被定罪之罪名的性質完全不相符。

6.本庭認為以申請人涉及的數量,12年監禁是在此類販運危險藥物(即「冰」)的判刑指引之範圍內。申請人不但說不出逾期上訴之原因,而且不論在上訴通知書所陳述之

理由或他現向本庭宣稱之理由,均全無理據。基於以上原因,本庭拒絕申請,上訴駁回。

(梁紹中) (張澤祐)
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答辯人 : 由律政司陳大偉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上訴許可申請人: 無律師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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