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錦泉 訴 星輝苑業主立案法團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SA 64/2002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9 February 2003.
1. 申索人不服小額錢債審裁處於2002年11月7日之裁斷,向本法庭申請上訴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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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SA000064/2002 HCSA 64/200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高院小額錢債審裁處上訴案件2002年第64號 (原小額錢債審裁處申索2002年第47610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張舉能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2003年2月19日 判案書日期:2003年2月19日 _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_ 1.申索人不服小額錢債審裁處於2002年11月7日之裁斷,向本法庭申請上訴許可。 2.申索人向被告人追討因大厦裝修,其單位外牆被損壞所引致之損失,合共港幣49,987元。然而,在之前一宗牽涉申索人及被告人之土地審裁處案件(LDBM 384/1999)中,土地審裁處已裁定申索人單位之損壞,被告人毋須負責。 3.其後案件上訴至上訴法庭(CACV 221/2000),上訴法庭同意土地審裁處之裁決,駁回上訴。 4.此後,申索人(以被告人身份)亦在另一宗小額錢債審裁處案件(SCTC 21709/2002)中,引用同一理據作為抗辯被告人(在該案為申索人)之申索的抗辯理由。審裁官在參考之前雙方之訴訟後,判決本案申索人敗訴。其後申索人向本法庭申請上訴許可,該申請亦於2002年7月17日為本席撤銷 (HCSA 21/2002)。 5.本席認為上述案件,尤其是上訴庭之判決,對與訟雙方皆有約束力。此外,上訴庭之判決確定被告人對申索人外牆之損壞,毋須負上任何法律責任,對本庭亦有約束力。故本席認為小額錢債審裁處,基於申索人之申索已在之前之案件中提出及審理,對雙方有約束力,申索人不能舊事重提,因而撤銷申索人之申索,完全正確。 6.基於上述原因,本席認為申索人毫無上訴理據。故本席撤銷本上訴許可申請,不作任何訟費命令。
申索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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