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薈行有限公司 訴 香港上海匯豐銀行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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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在2000年3月8日提出此申請,要求法庭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26號命令第1(2)條規則給予許可,向與訟方(商標註冊署)的冼崇浩女士在1999年12月21日所作之宗教式誓章中的事項,提出質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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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P004749A/1999 HCMP 4749/199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高院雜項案件1999年第4749號 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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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鍾安德內庭聆訊 審訊日期:2000年12月21日 宣判日期:2000年12月21日 ________________ 判 案 書 ________________ 1. 上訴人在2000年3月8日提出此申請,要求法庭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26號命令第1(2)條規則給予許可,向與訟方(商標註冊署)的冼崇浩女士在1999年12月21日所作之宗教式誓章中的事項,提出質詢。 2. 本訴訟源于上訴人被與訟人在1999年5月7日裁定,申請人未能令根據香港法例第43章商標條例第12(1)及20(2)條條款所提出的反對無效,故裁定上訴人要求將其商標記錄在商標註冊紀錄冊A部的申請敗訴。申請人不服,在高等法院提出上訴。 3. 上訴人在本申請聆訊時表示所提之質詢,與本訴訟中在1999年11月11日呈交的“上訴通知書 - 申索理由補充本”第J及K段有關。經聆聽過上訴人代表陳先生解釋後,本席認為上述J及K段性質其實相同。上訴人在該兩段指稱,與訟人行政失當而理由為:-
4. 冼女士的宗教式誓章,旨在反駁上訴人上述的指控。本席在閱讀過後,認為其內容並無含糊之處。故此,本申請所涉之質詢,並不符合第26號命令第1(1)(a)或(b)條規則的規定。 5. 此外,本席亦同意與訟方2000年12月20日的書面“論點大綱”中的論據。 6. 基於以上各點,本席决定撤銷本申請。
上訴人:由董事陳鈺麟代表應訊 答辯人:由孖士打律師行代表,缺席 與訟人:由律政司指派關奕濠代表商標註冊署署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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