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薈行有限公司 訴 香港上海匯豐銀行有限公司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P 4749/1999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1. 上訴人在2000年3月8日提出此申請,要求法庭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26號命令第1(2)條規則給予許可,向與訟方(商標註冊署)的冼崇浩女士在1999年12月21日所作之宗教式誓章中的事項,提出質詢。

Cites 1 case

Case No.HCMP 4749/1999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P004749A/1999

HCMP 4749/199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高院雜項案件1999年第4749號

____________

關於商標條例第43章之事宜

關於中薈行有限公司申請編號16487/92把一商標註冊在註冊登記冊A部第36類別之事宜

關於香港上海匯豐銀行有限公司就以上申請提出反對之事宜

____________

有關
上訴人 中薈行有限公司
答辯人 香港上海匯豐銀行有限公司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鍾安德內庭聆訊

審訊日期:2000年12月21日

宣判日期:2000年12月21日

________________

判 案 書

________________

1. 上訴人在2000年3月8日提出此申請,要求法庭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26號命令第1(2)條規則給予許可,向與訟方(商標註冊署)的冼崇浩女士在1999年12月21日所作之宗教式誓章中的事項,提出質詢。

2. 本訴訟源于上訴人被與訟人在1999年5月7日裁定,申請人未能令根據香港法例第43章商標條例第12(1)及20(2)條條款所提出的反對無效,故裁定上訴人要求將其商標記錄在商標註冊紀錄冊A部的申請敗訴。申請人不服,在高等法院提出上訴。

3. 上訴人在本申請聆訊時表示所提之質詢,與本訴訟中在1999年11月11日呈交的“上訴通知書 - 申索理由補充本”第J及K段有關。經聆聽過上訴人代表陳先生解釋後,本席認為上述J及K段性質其實相同。上訴人在該兩段指稱,與訟人行政失當而理由為:-

“涉訟商標申請註冊期間,一份由商標註冊署所發予申請人之條件及通知書之發信日期被塗改後延期發出,因而令申請人喪失反對答辯人3199/93商標註冊申請之權利。”

4. 冼女士的宗教式誓章,旨在反駁上訴人上述的指控。本席在閱讀過後,認為其內容並無含糊之處。故此,本申請所涉之質詢,並不符合第26號命令第1(1)(a)或(b)條規則的規定。

5. 此外,本席亦同意與訟方2000年12月20日的書面“論點大綱”中的論據。

6. 基於以上各點,本席决定撤銷本申請。

(鍾安德)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上訴人:由董事陳鈺麟代表應訊

答辯人:由孖士打律師行代表,缺席

與訟人:由律政司指派關奕濠代表商標註冊署署長

Other Judgments in This Case

Further hearings and rulings under HCMP 4749/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