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祖永 訴 香港警務處處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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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原告人朱祖永在高等法院向被告人香港警務處處長提出申索,要求賠償他港幣一千萬元。原告人指稱警員曾擅自闖入他的住宅,無理要求查閱他的身分証,又多次在街頭截查他,查詢他的背景。他認為警員在無合理懷疑下截查他是有政治目的。他稱警員的騷擾令他精神困擾、失眠及產生恐懼,其後更患上精神病,要接受治療。他又指由於他參與一份內容不為國內許可的雜誌的發行工作,香港警察與國內公安當局?手向他進行迫害。被告人向法庭申請剔除原告人的索償,理由是原告人的申索陳述書並無披露訴因或屬瑣屑無聊,濫用法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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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P001676/2002 HCMP1676/200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高院雜項案件2002年第1676號 (原高等法院民事訴訟2001年第3181號) 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審理法官: 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梁紹中 聆訊日期: 2002年7月3日 頒發判案書日期: 2002年7月8日 _______________ 判 案 書 _______________ 1.原告人朱祖永在高等法院向被告人香港警務處處長提出申索,要求賠償他港幣一千萬元。原告人指稱警員曾擅自闖入他的住宅,無理要求查閱他的身分証,又多次在街頭截查他,查詢他的背景。他認為警員在無合理懷疑下截查他是有政治目的。他稱警員的騷擾令他精神困擾、失眠及產生恐懼,其後更患上精神病,要接受治療。他又指由於他參與一份內容不為國內許可的雜誌的發行工作,香港警察與國內公安當局?手向他進行迫害。被告人向法庭申請剔除原告人的索償,理由是原告人的申索陳述書並無披露訴因或屬瑣屑無聊,濫用法庭程序。 2.支持被告人申請的警長鄭保光在他的誓章中稱當日警員懷疑有非法入境者匿藏在原告人屋內,所以入屋搜查,這是按照《入境條例》賦予警方之權力,執行任務,是合法的行動。雖然事後曾向原告人解釋,原告人不接受解釋。被告人指出街頭截查行動雖然可能對公眾人士造成不便,但那是為要保障公眾利益。警員在有關行動中並無濫用警權,亦無惡意對待原告人。 3.楊法官在2002年1月8日的判案書認為原告人的指稱全無法理或事實支持,警方是遵循法例對原告人採取行動。在行動中警方沒有濫用警權或超越警權,楊法官遂將原告人的申索書剔除。 4.原告人在2002年4月29日提交法庭上訴通知書,針對楊法官的判決提出上訴,上訴通知書原應在判案書頒發日後14天內提交法庭,但被告人過了三個多月才提交。他在上訴通知書解釋,因為他需要在獲悉他的法援上訴決定後才可以提出本上訴,所以延誤了時間,並無其他原因。原告人在庭上再解釋因為他不熟悉法律,所以沒有在限期內提交上訴通知書,他認為是否准許他過期上訴,應視乎他的上訴有沒有理據。他在上訴理由及庭上重覆指責警員濫用權力及楊法官偏坦被告人,他又指鄭保光在誓章作虛假陳述。他對判決十分不滿。 5.代表被告人的譚律師同意法庭具有酌情權給予原告人許可逾期上訴,但法庭要考慮延誤時間的長短及原因、被告人是否有受損害、勝訴的機會。譚律師稱原告人至今仍未披露合理的訴因和提出合理依據,即使准許原告人延期上訴,上訴始終是不能成功的。上訴是針對警方入屋搜查及在街上截查原告人,但警方有責任維持公安。上訴程序會危害警隊效力及浪費法庭時間。 6.本席認為原告人提出的理由,並不構成具爭議性之上訴理由,基於此點及上訴在判決三個月後才提出,而且逾期的原因也是不可能接納的解釋,本席拒絕申請。
原告人 : 無律師代表。 被告人 : 由律政司譚治淮高級政府律師代表。 上訴法庭拒絕延長原告人的上訴期限,並發暫准令。請參閱 HCMP1676/2002 日期: 2002年9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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