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美儀 訴 入境事務處處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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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陳美儀 女士提出司法覆核許可的申請。 陳 女士是一位內地居民,在1992年與丈夫結婚,她的丈夫是 香港 永久性居民。同年,她的女兒在 香港 出生,女兒擁有 香港 永久性居民身份。 陳 女士指女兒患有癲癎症,需要她留在香港照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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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AL000077/1999 HCAL 77/9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憲法及行政訴訟1999年第77號 ---------------------
------------- 審理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張澤祐 聆訊日期 : 1999年7月28日 宣判日期 : 1999年7月28日 _____________ 判决書 _____________ 1. 陳美儀女士提出司法覆核許可的申請。陳女士是一位內地居民,在1992年與丈夫結婚,她的丈夫是香港永久性居民。同年,她的女兒在香港出生,女兒擁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陳女士指女兒患有癲癎症,需要她留在香港照顧。 2. 陳女士沒有香港居留權,她以遊客身份來港。入境事務處於1999年3月3日向陳女士發出遣送離境令,入境事務審裁處亦於1999年3月12日駁回陳女士的上訴。 3. 本席批准陳女士的司法覆核許可申請,理由如下 :
申請人 :陳美儀女士,親身訴訟 答辯人 :由律政司政府律師朱國銘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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