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朝義 訴 何紹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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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許可申請人周朝義(即原告人)於1991年10月2日在地方法院民事訴訟案1991年第1990號向何紹洋(即答辯人)提出申索賠償,其後被判敗訴,但周朝義未有就該判決提出上訴。於1999年8月30日,周朝義以同樣訴因在高等法院向何紹洋,提出同樣的申索,要求賠償。周朝義其後申請排期聆訊,申請被龍劍雲聆案官撤銷。周朝義針對龍聆案官的判決上訴高等法院原訟法庭,但上訴被鍾安德法官駁回。周朝義於本年10月12日向上訴法庭胡國興法官申請許可針對鐘法官的判決提出上訴,但申請被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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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P004975A/2000 HCMP 4975/200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 雜項案件2000年第4975號 (擬上訴的原本案件編號:高院民事訴訟1999年第1397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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聆訊日期:2000年11月22日 宣判日期:2000年11月22日 --------------- 判 案 書 --------------- 上訴法庭法官梁紹中發下上訴法庭判案書: 1. 上訴許可申請人周朝義(即原告人)於1991年10月2日在地方法院民事訴訟案1991年第1990號向何紹洋(即答辯人)提出申索賠償,其後被判敗訴,但周朝義未有就該判決提出上訴。於1999年8月30日,周朝義以同樣訴因在高等法院向何紹洋,提出同樣的申索,要求賠償。周朝義其後申請排期聆訊,申請被龍劍雲聆案官撤銷。周朝義針對龍聆案官的判決上訴高等法院原訟法庭,但上訴被鍾安德法官駁回。周朝義於本年10月12日向上訴法庭胡國興法官申請許可針對鐘法官的判決提出上訴,但申請被拒絕。 2. 周朝義在高等法院提出的申索所涉及的問題已於8年前在地方法院聆訊及判決。8年後周朝義舊事重提,主要原因是他不滿意地方法院當日的判決,但周朝義這樣做法是完全不合符法律程序。鐘法官指周朝義採取之步驟,相等於濫用法律程序,而且申索在8年後才提出,該申索已超越法定申索時限。因此周朝義的訴訟是全無勝訴機會,所以撤銷排期聆訊申請是理所當然的。 3. 胡法官同意以上理由,胡法官更認為周朝義向上訴法庭提出的申請亦是逾期,而周朝義亦未能就逾期提出申請作出充分解釋,所以胡法官拒絕他的申請亦是理所當然的。 4. 本庭同意胡法官拒絕申請的理由,認為周朝義不論在法律程序方面,在訴因方面,在向胡法官提出申請上訴許可方面,均不是合符法律程序,因此本庭拒絕申請。本庭不作出任何訟費之命令。
原告人(上訴許可申請人):周朝義自辯 被告人(答辯人):何紹洋自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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