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P 4975/2000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1. 上訴許可申請人周朝義(即原告人)於1991年10月2日在地方法院民事訴訟案1991年第1990號向何紹洋(即答辯人)提出申索賠償,其後被判敗訴,但周朝義未有就該判決提出上訴。於1999年8月30日,周朝義以同樣訴因在高等法院向何紹洋,提出同樣的申索,要求賠償。周朝義其後申請排期聆訊,申請被龍劍雲聆案官撤銷。周朝義針對龍聆案官的判決上訴高等法院原訟法庭,但上訴被鍾安德法官駁回。周朝義於本年10月12日向上訴法庭胡國興法官申請許可針對鐘法官的判決提出上訴,但申請被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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