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朝義 訴 何紹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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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許可申請人周朝義於去年11月22日向本庭申請 許可,逾期提出上訴。由於申請人未能提出充分理由解釋他延誤申請上訴的原因,而且他的原訴訟不但無有效訴因,更是於法定時效以外提出,因此全無勝訴機會,本庭拒絕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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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P004975B/2000 HCMP4975/200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 高院雜項案件2000年第4975號 (擬上訴的原本案件編號: 高院民事訴訟1999年第13973號) 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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聆訊日期: 2001年1月23日 宣判日期: 2001年1月23日 _______________ 判 決 書 _______________ 由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梁紹中宣讀判決書: 1. 上訴許可申請人周朝義於去年11月22日向本庭申請 許可,逾期提出上訴。由於申請人未能提出充分理由解釋他延誤申請上訴的原因,而且他的原訴訟不但無有效訴因,更是於法定時效以外提出,因此全無勝訴機會,本庭拒絕申請。 2. 現申請人針對本庭去年11月22日的判決,申請許可,上訴終審法院。 3. 要獲得許可,申請必須符合《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22條有關民事上訴的規定。 4. 簡單而言,第22條第(1)(a)段規定上訴爭議的事項所涉及的款額,不得少於港幣一佰萬元。申請人原訴訟涉及的索償款額,遠遠低於港幣一佰萬元,因此申請不符合第22條第(1)(a)段的規定。 5. 其次,根據第22條第(1)(b)段的規定,上訴所涉及的問題須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或因其他理由以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申請人不論在書面提出的理由或在今早向本庭的陳述均未能顯示他的上訴涉及此類重要性問題,或有其他原因以致上訴須交由終審法院裁決,因此,本申請未能符合第22條有關民事上訴的規定,本庭拒絕申請。 6. 由於答辯人未有要求本庭作出有關訟費之命令,本庭不作出任何有關訟費之命令。
上訴許可申請人:無律師代表 - 自辯 答辯人:無律師代表 - 自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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