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余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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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庭於 2003 年 12 月 23 日駁回申請人針對定罪的上訴許可申請。現申請人要求本庭頒發證書證明本庭的判決是涉及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論點,讓他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申請人是根據《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 32(2) 條作出這個要求。

Cites 1 case

Applicant\
Case No.CACC 406/2002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C000406A/2002

CACC 406/200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案件編號:刑事上訴案件 2002 年第406 號

(原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刑事案件2001 年第 373 號)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申請人 余永雄

審理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彭鍵基

聆訊日期: 2004 年7月8日

宣判日期:2004 年7月8日

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

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宣讀上訴法庭判案書:

法律論點

1.本庭於 2003 年 12 月 23 日駁回申請人針對定罪的上訴許可申請。現申請人要求本庭頒發證書證明本庭的判決是涉及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論點,讓他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申請人是根據《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 32(2) 條作出這個要求。

2.申請人提出的法律論點是如下:

原審法官就有關合理疑點向陪審團作出的指引,即「當一個疑點足以影響一個人在處理一些重要的個人事務決定時,這就可以稱為合理疑點」是否為一個不妥當及錯誤的指引。

陪審團的問題

3.本案的案情已於本庭 2003 年 12 月 23 日的判決書內詳述,現在不會複述。本申請的源由是陪審團在退席商議後曾經以書面形式向主審的彭偉昌暫委法官提出了以下的四個問題:

一、 何為合理疑點;

二、 假設證供有疑點,是否即代表有合理疑點;

三、 疑點有沒有輕重之分;

四、 若陪審團只發現有數項輕微的疑點,卻沒有嚴重的疑點之話,可否仍然界定為無合理疑點。

彭法官的指引

4.彭法官早前在總結案情及引導陪審團時作出以下的指引:

「 再講第二點,舉證嘅責任既然喺控方,佢哋要舉證到咩嘢程度或者標準,先能夠證明被告有罪呢?個答案係直至毫無合理疑點為止,亦即係話要你哋肯定被告曾經干犯過有關罪行為止,呢兩個講法相通嘅,冇合理疑點同肯定佢有干犯過。換言之,只有喺你哋考慮過所有嘅證據,而認為冇合理疑點,又或肯定被告曾經干犯過有關嘅控罪嘅情況下,你哋先能夠裁定佢罪名成立。

倒轉講,如果你哋認為證據嘅整體有合理疑點,又或者唔能夠肯定被告曾經干犯過有關嘅控罪,你哋就必須裁定佢罪名不成立,呢個亦都係你哋成日聽到話咩嘢『疑點嘅利益應該歸於被告』呢個講法個意思。」

5.就陪審員提出的問題,彭法官在與控辯雙方律師商議後向陪審團表示他不會逐一回答,而選擇了作出以下的指引:

「 當一個疑點足以影響一個人喺處理一啲重要嘅個人事務上面嘅決定嘅時候,呢個就可以講得上係合理疑點。

我讀多一次,當一個疑點足以影響一個人喺處理一啲重要個人事務上面嘅決定嘅時候,呢個就可講得上係合理疑點。

至於本案,你哋已經聽過所有嘅證供、證據,有關嘅證物亦都擺晒喺你哋面前,你哋要做嘅就係全部加以考慮。但係證供、證據同證物冇觸及嘅地方,你哋就唔好臆測。

喺考慮過以上一切之後,即係案件整體之後,如果你哋能夠肯定被告曾經干犯有關控罪嘅話,你哋就應該裁定佢罪名成立;如果你哋唔肯定嘅話,就應該裁定佢罪名不成立。」

接着,彭法官再重複該指引內容一次。

充份的指引

6.控方需要在毫無合理疑點之情況下證實被告人有罪是香港刑法的奠基石。彭法官的指引是根據 Archbold : Criminal Pleading Evidence and Practice 2002 年版第 4-385(f) 段的內容而作出的。該段落的內容指法官在引導陪審團時不需要主動就合理疑點的意思向陪審團作出解釋,但若陪審團要求法官對這用詞作出解釋時,法官就應該說 'a reasonable doubt is the sort of doubt that might affect the mind of a person in dealing with matters of importance in his own affairs' 。

7.彭法官作出的中文指引是「當一個疑點足以影響一個人在處理一些重要的個人事務時,就可以稱為合理疑點。」

8.代表申請人的湯顯森大律師指彭法官作出的中文指引顯示不到英文指引中 'affect the mind' 這個重要的元素。他指 'affect the mind' 不能被譯為‘足以影響......處理......決定時’,因為 'mind' 這個名詞至少有十多個解釋,'affect the mind' 在這裡是指影響申請人的腦袋,繼而影響他的思想。湯大律師基於這個原因指彭法官的指引是不妥當及錯誤的。湯大律師亦指彭法官的指引未能解釋「無合理疑點」。

9.本庭不認同湯大律師的說法。湯大律師的陳詞中忽略了彭法官作出的指引的核心問題是關於疑點的正確處理方法。疑點是屬於思想的範疇,當一個疑點影響一個人去處理一些重要的個人事務時,這表示他的思想已被這個疑點影響了,故此就算彭法官的中文指引沒有說明該疑點影響了一個人的思想或意識,這也不表示他的指引是錯誤的。本庭認為將英文翻譯為中文時往往都不需要將每一個字都翻譯出來。很多時,一個中文字或句子的涵意往往已包含了原文的意思。本庭認為彭法官的指引已對「合理疑點」作出了充分的解釋。

10.彭法官向陪審團作出的最後一段引導內容是「喺考慮過以上一切之後,即係案件整體之後,如果你哋能夠肯定被告曾經干犯有關控罪嘅話,你哋就應該裁定佢罪名成立;如果你哋唔肯定嘅話,就應該裁定佢罪名不成立」。本庭認為這一點已經符合了舉證標準指引有關「合理疑點」的要求。彭法官的引導是恰當及正確的。

總結

11.本庭不認為申請人所提出的議題具有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性的法律論點。故此,本庭拒絕這次申請。

(張澤祐) (楊振權) (彭鍵基)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洗佩霞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代表。

申請人:由何敦、麥至理、鮑富律師行轉聘湯顯森大律師代表。

Applicant's application for leave to appeal to Court of Final Appeal dismissed. Please refer to FAMC33/2004 dated 24 September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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