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AL 000094/2003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0 June 2004.
1. 申請人原本受僱於社會福利署。2003年1月3日,他遭僱主解僱。申請人在遭解僱之前後時間,曾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香港法例》第486章),就他在任職期間與僱主及同事之間的一些爭執、投訴之紀錄及有關文件等向社會福利署署長(以下簡稱"署長"),作出多個查閱資料要求。該等根據上述條例第18條所作出的查閱資料要求,乃是要求署長作為資料使用者,告知申請人,署長是否持有申請人的個人資料,並提供一份該等資料的複本。
Cites 2 cas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