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王祖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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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在裁判法院承認一項在「沒有版權擁有人的特許下,為任何交易或業務的目的,或在任何貿易或業務過程中,而有該版權作品的複製品,以期作出任何侵犯版權的作為」罪,當時被判入獄6個月,現上訴人不服刑期,提出上訴。

Case No.HCMA 241/2004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000241/2004

HCMA 241/20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4年第241號

(原北九龍裁判法院案件2003年第802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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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上訴人

王祖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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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2004年4月21日

裁判日期:2004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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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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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訴人在裁判法院承認一項在「沒有版權擁有人的特許下,為任何交易或業務的目的,或在任何貿易或業務過程中,而有該版權作品的複製品,以期作出任何侵犯版權的作為」罪,當時被判入獄6個月,現上訴人不服刑期,提出上訴。

2.案情並不複雜,於案發當日在上訴人的店舖裡,找到33盒遊戲盒帶,在沒有爭議的情況下,這33盒遊戲盒帶是沒有版權的。當時一位喬裝海關關員,進入了被告人的店舖,以港幣$380購買了一盒盜版權的Nintendo牌子的遊戲機盒帶。當上訴人被拘捕後,在警誡下,上訴人表示他是負責店舖內貨品採購的,而涉案的遊戲盒帶是他以港幣$150至$300不等的價錢向一名街外的售貨員購買的。

3.裁判法官在判刑前考慮了Choi Sai Lok一案,指法庭已有指引,指這種一般的罪行,應判12-15個月的刑期。裁判法官在考慮了上訴人的背景後,認為一個適合的判刑起點是9個月,給予被告人3份之一的扣減,判上訴人入獄6個月。代表上訴人的郭大律師替上訴人上訴,指有關刑期方面明顯過重。

4.代表答辯人的冼大律師考慮後,亦沒爭議刑期過重。本席同意2位大律師的意見,因為本案的上訴人是正當商人,他的店舖不只是賣涉案的33盒遊戲盒帶,當時還有售賣其他沒有犯法的物品。Choi Sai Lok一案是關於盜版的影視及音樂光碟。關於這點,本席認為本案並不適宜採用Choi Sai Lok一案的判刑指引。至於刑期方面,本席認為6個月是明顯過重。但本席得知被告人已在監獄被監禁了2個月零1天,因此在這情況下,本席不會採用其他刑罰來代替監禁的刑罰,因為被告人已被收監2個月零1天,本席擱置被告當時被判6個月的刑期,而判上訴人入獄1個半月,令上訴人可以即時釋放。因此上訴得值,原判刑期被擱置,上訴人因為已被收監2個月零1天,所以可以即時釋放。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冼佩霞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上訴人:由楊錦園陳漢標陳炎波律師行委派郭棟明大律師及覃有方大律師代表上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