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張羽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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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猥褻侵犯罪罪名成立。較早前,上訴人上訴要求推翻定罪裁決,本席已於2002年9月27日在發布的判案書中已陳述駁回上訴要求推翻定罪裁決的理由。今日需要處理的是上訴人要求減刑之上訴。上訴人在犯了此案後,被裁判法院判監21天。上訴人要求減刑或改判其他適合的刑罰。在上一次審訊時,本席將案件押後,以便聽取感化官的背景報告及社會服務令是否適合這個問題參考了報告。

Case No.HCMA 283/2002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000283A/2002

HCMA283/200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2年第283號

(原北九龍裁判法院案件2001年第NKCC 615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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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被告人

張羽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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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彭鍵基

聆訊日期:2002年10月18日

裁決日期:2002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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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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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猥褻侵犯罪罪名成立。較早前,上訴人上訴要求推翻定罪裁決,本席已於2002年9月27日在發布的判案書中已陳述駁回上訴要求推翻定罪裁決的理由。今日需要處理的是上訴人要求減刑之上訴。上訴人在犯了此案後,被裁判法院判監21天。上訴人要求減刑或改判其他適合的刑罰。在上一次審訊時,本席將案件押後,以便聽取感化官的背景報告及社會服務令是否適合這個問題參考了報告。

2.報告內容對上訴人之景況及背景作非常詳細的陳述。根據感化官調查所得,上訴人是一名非常害羞及內向的人,他似乎沒有把他的問題提出與他的家人討論,及根據感化官得來的印象,他是中國人所稱之「裙腳仔」,對於獨立、自主和如何處理生活間的問題是非常之少認識。就性事方面,他的父親曾經提過,他從來都沒有談及,正如絕大部份中國人的父母一樣,作為性事這個題目,絕對不可以涉及,引至他走上性犯罪的傾向。

3.代表答辯人的萬律師,不厭其詳地向本席提出,同類形的案件,根據上訴法庭的指引是應當判予即時監禁。本席完全接受上訴法庭的看法,認為這種類形的案件,因為在公共交通工具方面,所有乘坐公共交通的女士們都應該受到一定的保障。但本席曾經為本案的上訴人究竟採取何種刑罰,作出很大程度上之思量。

4.上訴人是一個背景非常好的年青人,他得到家庭的支持,及他是一個非常勤奮和用功的學生。他通過自修和遙距課程考取了一個大學學位,而最值得注意的是,今次是他第一次犯事,即在本次被判刑之前,他是沒有任何犯罪紀錄。

5.再者,今日透過他的資深大律師向法庭認錯及向本案受害人在法庭作出衷心致歉。雖然這認錯和致歉來得比較遲,但本席亦接受這是來自心底誠懇的認罪和致歉。

6.在這情況下,本席認為有必要為上訴人提供一個自新的機會,本席認為應考慮給他一個社會服務令的刑罰。根據上訴法庭的指引,相對於立即監禁來說,社會服務令的刑罰並非一個較輕的刑罰。而社會服務令的報告中,亦提到上訴人是非常適合接受社會服務令。報告有以下說法:

"... On the other hand, the supervising probation officer can accelerate his maturity, broaden his social circle and help him make meaningful use of his energy and leisure. Through a CSO, the Appellant can make reparation for his wrongdoing."

7.本席接納這兩個報告的觀點,認為本案上訴人是值得給他一次不入監獄的機會,希望他能珍惜社會服務令能給他一個機會讓他能融入社會。

(彭鍵基)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控方:由律政司萬德豪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辯方: 由黃許律師行轉聘胡漢清資深大律師及林定韻大律師
代表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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