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余詠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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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罪成立。她不服,現就定罪提出上訴。

Cited by 1 case

Case No.HCMA 405/2004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000405/2004

HCMA405/20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4年第405號

(原荃灣裁判法院案件2002年第2065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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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被告人

余詠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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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彭偉昌

聆訊日期:2004年7月9日

裁決日期:2004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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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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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罪成立。她不服,現就定罪提出上訴。

案情

2.案發現場是香港國際機場4號停車場的一個大路與小路 「T」形交匯處,小路路口有「斷續雙白線」。根據有關法例規定,要越過雙白線,必須確保不致影響大路上的行車,就算令對方減速的行爲,亦屬不當。

3.就在這裡,證人(1)開著私家車以時速10公里在大路上前行,不料上訴人的私家車卻突然從小路駛出,期間不但沒有先在雙白線前停下,而且更在前者距離交匯處僅3呎時才首次出現。結果,證人(1)刹掣不及,讓自己的右前方撞上對方左前輪附近的車身。還有,證人(1)隨即被上訴人的車扣著前行,直至後者撞上小路右面的柱子才雙雙停了下來。

4.上訴人的版本則剛好相反。她雖然沒有作供,但從她的盤問及陳詞所得,她確有慢駛及在雙白線前停車。然而證人(1)的車速,遠遠超於10公里,令她不能及時察覺迴避,結果被他撞個正著。另外,上訴人把7張照片呈堂,顯示她的汽車損毀嚴重,並順道説明證人(1)以何等高速向她駛來。

5.最後,裁判官還是接納了控方的説法,把上訴人定罪。

本上訴

6.本案的上訴理由有二。

7.首先,裁判官被指錯誤引用了一個高於合理駕駛者的標準,來裁定上訴人缺乏應有的謹慎與關注。上訴方依賴的,是裁判官口頭判案時的一句話:

「 所以係你駛出去嘅時候如果同余先生架車係有接觸嘅話,不論佢行得幾快,.....。」

上訴方的意思是,裁判官的説法,完全排除了證人(1)車速對案件的關係,明顯不當。

8.本席並不這樣認爲。

9.上面引述的,只是裁判官的半句話。謄本顯示,裁判官在一頓後即表示,證人(1)否認自己高速前行,案中亦無證據推翻他的講法,明顯在修正自己的説話。還有,除了這片言隻語之外,謄本及書面判詞均未再發現有任何類似的表達,可令人懷疑裁判官有相關的錯誤想法。

10.這個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11.本席遠較關注的是上訴理由二。這個理由指裁判官錯誤地拒絕考慮上訴人呈堂的7張照片。

12.對於這些照片,裁判官曾在書面判詞中有這樣的論述:

「... 辯方呈堂7張照片去顯示被告人所駕駛車輛的損壞狀況,但由於除了照片之外,再沒有任何證供,例如專家的證供去加以繕釋相片的内容。本席認爲單憑照片是不能支持被告人的説法,所以裁定該項説法不成立。除此之外,辯方並無任何證據去支持第一證人以不適當的速度行駛。」

13.然而,上訴方在援引過Cheung Shing Wai [1993] HKCLR 311關於富駕駛經驗者可就熟識車種的車速作證後指出,7張照片的内容,簡單直接,絕對不如裁判官所說,要由什麽專家來詮釋。

14.在看過照片的實物後,本席不得不表示,上訴方的投訴,有相當道理。最起碼說,任何成年人都應有足夠的生活經驗,來對照片作判斷,看看其中的損毀,是否能由時速10公里的車輛做成。事實上,把生活經驗帶進審判當中,是陪審員或任何事實裁定者的權利與義務,不可輕言放棄。當然,裁判官並未正式表示不考慮照片所顯示的情況,可是上訴人的車輛始終損毀嚴重,不能不認真考慮。再説,碰撞雙方要到上訴人撞上另一條柱子才停下,究竟是因爲車速,還是證人(1)真的被扣著,又或如何扣著,裁判官似乎都未有深究。亦因為這樣,裁判官所提出的、沒有其他證據支持證人(1)在疾走的結論,未必全面。

15.最後,本席認爲應該一提,根據到場警員證人(3)的證供,從雙白線往左望向大路,視線只及四輛私家車的長度。證人(1)因高速,最初未為上訴人發覺的説法,並非完全沒可能。對這點,裁判官似乎亦未有足夠的重視。

16.本席同意,本案的定罪,有欠安全穩妥。

判決

17.上訴人的上訴得直。「不小心駕駛」的定罪與判刑,一併撤銷。

(彭偉昌)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控方:由律政司陳淑文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由楊漢源林炳坤律師事務所轉聘李耀宗大律師代表被告人。

Cited by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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