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余詠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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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罪成立。她不服,現就定罪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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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000405/2004 HCMA405/20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4年第405號 (原荃灣裁判法院案件2002年第20659號) ----------------------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彭偉昌 聆訊日期:2004年7月9日 裁決日期:2004年7月9日 ---------------------- 判 案 書 ---------------------- 1.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罪成立。她不服,現就定罪提出上訴。 案情 2.案發現場是香港國際機場4號停車場的一個大路與小路 「T」形交匯處,小路路口有「斷續雙白線」。根據有關法例規定,要越過雙白線,必須確保不致影響大路上的行車,就算令對方減速的行爲,亦屬不當。 3.就在這裡,證人(1)開著私家車以時速10公里在大路上前行,不料上訴人的私家車卻突然從小路駛出,期間不但沒有先在雙白線前停下,而且更在前者距離交匯處僅3呎時才首次出現。結果,證人(1)刹掣不及,讓自己的右前方撞上對方左前輪附近的車身。還有,證人(1)隨即被上訴人的車扣著前行,直至後者撞上小路右面的柱子才雙雙停了下來。 4.上訴人的版本則剛好相反。她雖然沒有作供,但從她的盤問及陳詞所得,她確有慢駛及在雙白線前停車。然而證人(1)的車速,遠遠超於10公里,令她不能及時察覺迴避,結果被他撞個正著。另外,上訴人把7張照片呈堂,顯示她的汽車損毀嚴重,並順道説明證人(1)以何等高速向她駛來。 5.最後,裁判官還是接納了控方的説法,把上訴人定罪。 本上訴 6.本案的上訴理由有二。 7.首先,裁判官被指錯誤引用了一個高於合理駕駛者的標準,來裁定上訴人缺乏應有的謹慎與關注。上訴方依賴的,是裁判官口頭判案時的一句話:
上訴方的意思是,裁判官的説法,完全排除了證人(1)車速對案件的關係,明顯不當。 8.本席並不這樣認爲。 9.上面引述的,只是裁判官的半句話。謄本顯示,裁判官在一頓後即表示,證人(1)否認自己高速前行,案中亦無證據推翻他的講法,明顯在修正自己的説話。還有,除了這片言隻語之外,謄本及書面判詞均未再發現有任何類似的表達,可令人懷疑裁判官有相關的錯誤想法。 10.這個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11.本席遠較關注的是上訴理由二。這個理由指裁判官錯誤地拒絕考慮上訴人呈堂的7張照片。 12.對於這些照片,裁判官曾在書面判詞中有這樣的論述:
13.然而,上訴方在援引過Cheung Shing Wai [1993] HKCLR 311關於富駕駛經驗者可就熟識車種的車速作證後指出,7張照片的内容,簡單直接,絕對不如裁判官所說,要由什麽專家來詮釋。 14.在看過照片的實物後,本席不得不表示,上訴方的投訴,有相當道理。最起碼說,任何成年人都應有足夠的生活經驗,來對照片作判斷,看看其中的損毀,是否能由時速10公里的車輛做成。事實上,把生活經驗帶進審判當中,是陪審員或任何事實裁定者的權利與義務,不可輕言放棄。當然,裁判官並未正式表示不考慮照片所顯示的情況,可是上訴人的車輛始終損毀嚴重,不能不認真考慮。再説,碰撞雙方要到上訴人撞上另一條柱子才停下,究竟是因爲車速,還是證人(1)真的被扣著,又或如何扣著,裁判官似乎都未有深究。亦因為這樣,裁判官所提出的、沒有其他證據支持證人(1)在疾走的結論,未必全面。 15.最後,本席認爲應該一提,根據到場警員證人(3)的證供,從雙白線往左望向大路,視線只及四輛私家車的長度。證人(1)因高速,最初未為上訴人發覺的説法,並非完全沒可能。對這點,裁判官似乎亦未有足夠的重視。 16.本席同意,本案的定罪,有欠安全穩妥。 判決 17.上訴人的上訴得直。「不小心駕駛」的定罪與判刑,一併撤銷。
控方:由律政司陳淑文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由楊漢源林炳坤律師事務所轉聘李耀宗大律師代表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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