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000407/2004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8 May 2004.
2. 控方一共傳召3名證人為懲教署職員,控方第一證人是高級懲教主任。在案發當日,他與第二及第三控方證人負債押介上訴人由赤柱監獄往瑪麗醫院覆診,覆診完畢後,證人將被告人帶往醫院後門的停車埸等候車輛返回監獄。當時,上訴人坐在輪椅而身體腰部及手被束縛著,但由於被告人左手受傷,沒有鎖上手拷,在等候車時,證人說,被告人問是否乘坐原先沒有空調之車輛,當他知道是同一架車後,就表示他不會上車。控方第一證人見這情況下,就召多些同事來幫手,並吩咐他們帶同攝錄機。控方第一證人對被告人說車程很短,叫他忍耐一下並警告他不要作出反抗,會使用武力將他抬上車,隔了一會兒,囚車到來,職員將被告人推到車門處時,控方第一證人叫被告人上車,但當時被告人表示不舒服要看醫生,控方第一證人說會帶被告人返回赤柱看醫生,但被告人堅持不上車,控方第一證人要求他上車,控方第一證人亦表示如果被告人拒絕的話,他會指示控方第二和和第三證人攙扶他上車。當時,被告人沒有拒絕上車,控方第二和第三證人嘗試扶他時,被告人突然間起身,用他的左腳踢控方第二證人的右大脾,導致控方第二證人跌落地上,隨後,被告用手肘打落控方第三證人的胸口位置,令致控方第三證人亦跌
Cited by 3 cas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