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陳錫華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407/2004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8 May 2004.
2. 控方一共傳召3名證人為懲教署職員,控方第一證人是高級懲教主任。在案發當日,他與第二及第三控方證人負債押介上訴人由赤柱監獄往瑪麗醫院覆診,覆診完畢後,證人將被告人帶往醫院後門的停車埸等候車輛返回監獄。當時,上訴人坐在輪椅而身體腰部及手被束縛著,但由於被告人左手受傷,沒有鎖上手拷,在等候車時,證人說,被告人問是否乘坐原先沒有空調之車輛,當他知道是同一架車後,就表示他不會上車。控方第一證人見這情況下,就召多些同事來幫手,並吩咐他們帶同攝錄機。控方第一證人對被告人說車程很短,叫他忍耐一下並警告他不要作出反抗,會使用武力將他抬上車,隔了一會兒,囚車到來,職員將被告人推到車門處時,控方第一證人叫被告人上車,但當時被告人表示不舒服要看醫生,控方第一證人說會帶被告人返回赤柱看醫生,但被告人堅持不上車,控方第一證人要求他上車,控方第一證人亦表示如果被告人拒絕的話,他會指示控方第二和和第三證人攙扶他上車。當時,被告人沒有拒絕上車,控方第二和第三證人嘗試扶他時,被告人突然間起身,用他的左腳踢控方第二證人的右大脾,導致控方第二證人跌落地上,隨後,被告用手肘打落控方第三證人的胸口位置,令致控方第三證人亦跌
Cited by 3 cases
|
HCMA000407/2004 HCMA 407/20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及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4年第407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案件2003年第20650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2004年5月18日 判案書日期:2004年5月18日 _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_ 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控三項控罪,分別為:
經審訊後,被裁定三項控罪罪名成立,被判首兩項入獄9個月,而尾項2個月,所有刑期同期執行,但與上訴人現行刑期分期執行。上訴人不服定罪,關於刑罰提出上訴。 2.控方一共傳召3名證人為懲教署職員,控方第一證人是高級懲教主任。在案發當日,他與第二及第三控方證人負債押介上訴人由赤柱監獄往瑪麗醫院覆診,覆診完畢後,證人將被告人帶往醫院後門的停車埸等候車輛返回監獄。當時,上訴人坐在輪椅而身體腰部及手被束縛著,但由於被告人左手受傷,沒有鎖上手拷,在等候車時,證人說,被告人問是否乘坐原先沒有空調之車輛,當他知道是同一架車後,就表示他不會上車。控方第一證人見這情況下,就召多些同事來幫手,並吩咐他們帶同攝錄機。控方第一證人對被告人說車程很短,叫他忍耐一下並警告他不要作出反抗,會使用武力將他抬上車,隔了一會兒,囚車到來,職員將被告人推到車門處時,控方第一證人叫被告人上車,但當時被告人表示不舒服要看醫生,控方第一證人說會帶被告人返回赤柱看醫生,但被告人堅持不上車,控方第一證人要求他上車,控方第一證人亦表示如果被告人拒絕的話,他會指示控方第二和和第三證人攙扶他上車。當時,被告人沒有拒絕上車,控方第二和第三證人嘗試扶他時,被告人突然間起身,用他的左腳踢控方第二證人的右大脾,導致控方第二證人跌落地上,隨後,被告用手肘打落控方第三證人的胸口位置,令致控方第三證人亦跌落地上。看見這情況下,控方第一證人就用胡椒噴霧噴向被告人,之後,被告人跌下才被抬上車。因為控方第三證人之頭部著地,因此他即時被送往瑪麗醫院的急症室治療。控方第二證人就撞傷右邊手肘,只是返回赤柱監獄後才看醫生。 3.控方第二證人的證供與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是一致的。控方第三證人講述當時的經過,控方第二證人說,當被告人踢他的右大脾時,他隨即上前控制被告人,但遭被告人用手肘打落他的胸口,他感覺窒息及痛楚,並跌落地上,頭部撞及地面,因此他就被送往急症室。 4.控方證人給予口供後,被告人選擇作供,被告人的證供指,他在覆診時,已向醫生表示他的手很痛,要求入院或到急症室,但被拒絕。在覆診後,被告人向控方第一證人表示不適而且手痛及剛才坐車時又暈又嘔,現在覺得不舒服想見醫生,但控方第一證人拒絕他的要求,向他說可以返去才看醫生,囑他忍耐一下。當車到達時,被告人說,他再次向控方第一證人作同樣要求,但控方第一證人沒有理會他,對他說如他不上車就用武力抬他上車。當時,被告人稱他要求往洗手間及在瑪麗醫院看醫生,之後便發生在錄影帶所顯示的情況,被告人稱他當時聽到控方第一證人稱他會使用武力抬他上車時,感覺非常害怕,他相信如果不服從,就會遭到被毆打,所以當他們捉他上車時,他很驚被打,因此就跳起來作出自衛,沒有刻意去打職員。 5.裁判法官聽取了證供後,提醒自己在適當之警剔後,認為控方證人是誠實的證人。當裁判法官考慮被告人證供時,裁判法官認為被告人是砌詞來解釋當日發生的事情,而不接納他的證供。裁判法官亦有參看錄影帶之錄影過程,考慮過上訴人的襲擊是完全沒有理由,他接納當時控方證人是正在執行公務,他亦考慮過上訴人所指稱他當時自衛的情程,故裁判法官認為完全看不出被告人聲稱自衛的任何事實基礎,因此,距絕被告人的說法。在考慮案件的嚴重性後,判被告人入獄總共9個月。 6.在上訴聆訊時,上訴人作出自辯。首先,上訴人投訴說,當時在審訊時,裁判法官沒有給予他足夠時間來抗辯,因為在審訊前,當席律師拒絕代表他而得到裁判法官之同意,上訴人認為對他不公平及裁判法官沒傳召這些警員給予口供,亦對他不公平。 7.首先,本席要說,本席不知什麼原因,該當席律師拒絕代表被告人,但透過裁判法官考慮後,亦同意這樣做法。證人給予口供後,被告人亦詳細地給予口供,裁判法官亦知道當時被告人雖然仍在囚中,但裁判法官已經提醒自己這不會影響他對該案之事實裁定。至於,上訴人沒有足夠時間去預備辯謢,本席認為上訴人己經知道審訊日期,裁判法官有權考慮過情況之下繼續審訊,這不是一個上訴理由。至於,在審訊時沒有傳召警務人員給予口供,其實與該案沒有關係,因當時被告人究竟怎樣襲擊和反抗的情況,該3位懲教署人員最為清楚。 8.本席參閱了裁判法官的裁斷陳書,認為裁判法官很仔細地已分析證人之口供,裁判法官亦仔細分析被告人的口供,而認為他的口供不可以接納。本席認為沒有足夠理由推翻裁判法官的定罪,至於刑罰方面,上訴人投訴這只不過一個普通打毆打,因此刑罰明顯過重,另外被告人指裁判法在他量刑時,考慮案件時是引用一位越南人的案件,故本席閱讀過裁判法官的裁斷陳述書,很可能上訴人指上訴庭一案,即Vo Van Hung,上訴案件16/2001之案件。上訴人投訴裁判法官不公平地採用了這案例,因為該案與上訴人案件不同。 9.本席閱讀過裁判法官的裁斷陳書,裁判法官不是採用這案件的刑罰,裁判法官只是從這案的上訴庭引述另一案例,Lui Wai Chun, HKC 111 (1946-1972),當年Huggins J所述的法庭責任。當時,Huggins J採用英語,裁判法官在裁斷陳書第19段已經引述他的理解,指懲教及警察對社會作出很大貢獻,而很多時他們的工作是很因難,甚至是危險的情況下進行,如果法庭對於侵害他們的予以輕判,這只會加添他們工作的困難,因犯事者相信他們不須負出甚麼大的代價就可以任意侵害他們。 10.裁判法採納他們的說話,裁判法官在量刑時,明白到案情之嚴重性,在這情況下,上訴人作出這行為不可以故息,因此判上訴人入獄總共9個月。本席認為這刑期雖然是重,但不是明顯過重,因此,本席認為沒有足夠理由推翻該刑罰。至於,上訴人投訴稱他不知裁判法官所判9個月的刑期,是在現行的24年6個月的監禁後亦或之前。裁判法官已說得很清楚,9個月刑期與他現行的24年6個月刑期分期執行。 11.至於,上訴人在監獄內之懲罰,本席在處不作多提,因為這不是上訴理由。今天上訴的定罪,被駁回,維持原判,及上訴關於刑罰方面,亦被駁回,維持原判。
答辯人:由律政司何詠光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
Other judgments that cite this ca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