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郭錦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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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控一項身為行人,在無合理辯解下,攀越中央分道帶而進入車路的罪行,但在審訊時,該項控罪被修收為穿過中央分道帶。上訴人在不認罪之情況下及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現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Cites 1 case

Case No.HCMA 552/2004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5 Jul 200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000552/2004

HCMA 552/20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4年第552號

(原荃灣裁判法院傳票2003年第1804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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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上訴人

郭錦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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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2004年7月15日

判案書日期:2004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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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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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控一項身為行人,在無合理辯解下,攀越中央分道帶而進入車路的罪行,但在審訊時,該項控罪被修收為穿過中央分道帶。上訴人在不認罪之情況下及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現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2.控方案情很簡單,控方證人是一名女警。在事發當日,該名女警及兩名警長一起當值,這隊警務人員執行行人違例檢控行動。在事發時,該名證人看見上訴人在對面大厦橫過沙咀道,穿越馬路中間的鐵欄,當時交通十分繁忙,他看見上訴人多次從分道帶踏出馬路,因有車輛駛過,並向他響號,令致上訴人需要踏回分道帶上,當上訴人最後成功過了馬路後,該名女警截停上訴人,向他指出違例事項。但上訴人不停責罵該名女警,指責她是故意設陷使他犯法,其後,要由一名警長上前協助處理上訴人。證人說出在事發現場,前方太約有一支燈柱的距離,已設有行人過路處。

3.該名證人給予口供後,被告人亦要求控方傳召現場兩名警長接受盤問,控方舉證完畢後,上訴人選擇作供。大至上,上訴人同意控方之案情,上訴人的證供說,他曾經從鐵欄的的缺口橫過沙咀道,他沒有穿過鐵欄,他只是行過,他亦否認有多次在分道帶踏出馬路,上訴人亦知道在離遠缺口太約30米有行人過路設施。上訴人亦說,他橫過馬路前,他已經看見在他對面馬路有警員向一些市民作出詢問,因他好奇之故,便過馬路,他欲向警員問路。當他橫過馬路後,看見女警抄下一名老人的資料,因此他才離開,但他被該名女警截停,檢控他跨越欄杆。上訴人說在事發後,曾經兩次返回案發現場,拍攝了一些錄影帶,當時在審訊時,上訴人亦有將該些錄影帶呈堂。

4.上訴人在上訴聆訊時作出自辯,上訴人其實在法庭曾申請延長上訴通知期限的申請書,獲得批准。上訴人亦在6月24日提出動議,要求去庭接納5項文件作為他的額外證據。其後,在6月23日的信件內,要求把另外一些文件納入為額外證據,但本席在上訴聆訊時已解釋了給上訴人知,該上訴不是重審,除非有特別理由,而上訴庭甚少批准上訴人呈遞新的證據。因此在這情況下,拒絕上訴人之申請。

5.上訴人的上訴理據,最主要指沒有穿過該欄杆,因該欄杆已經有缺口,他只是行過的,因此罪名應該不成位。因他當時沒有在中央分道帶穿過欄杆,而中央分道帶的意思指,路邊的石或屏障欄,所以上訴人認為控方沒有證據支持該控罪。他亦提議,他認為路邊石應該有至腰部的高度,而不是該石?的高度。

6.本席認為上訴人的意思說,中央分道帶因為有一個缺口,因此中央分道帶已經沒有效,所以不可以構成說他是穿過中央分道帶。在這方面,裁判法官已在裁斷陳述書均有處理過,該觀點在審訊時,上訴人亦有提及過,在裁斷陳述書第12段,裁判法官當他處理關於被告人所指該鐵欄是被他人故意拆去,因此中央分道帶變了失效,但裁判法官不同意其說法,裁判法官適當地考慮了第374章,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第2條的釋義中,中央分道帶指,

「在道路上提供而並非是由行人安全島造成的設置,該設置將單向行駛的車輛與朝相反方向行的車輛所使用的車路分隔,由路邊石或屏障欄將該設置本身與該等車路分隔。」

7.裁判法官考慮了釋義後,認為沙咀道中央的石壆或鐵欄便構成為中央分道帶,就算部份鐵欄被拆去,留下一個缺口,但石壆依然存在,中央分道帶並不是失效。因此,裁判法官拒絕了上訴人的陳詞。

8.裁判法官在裁斷陳述書中,亦有考慮過上訴人的陳詞,關於穿過或climb through的意思及上訴人所說,石壆離地之地面數寸。裁判法官在裁斷陳述書第3段曾處理該問題,認為上訴人在當天登上石壆,經過鐵欄缺口,這動作就構成英文叫climb through之意釋。

9.上訴人今天明顯地再次覆述當日在裁判法官面前所說的觀點,裁判法官在裁斷陳述書均詳細地列出及適當地解釋他為何作這方面之決定。

10.本席認為裁判法官在法律上沒有出錯,至於在證據或程序上,本席看不出他在那一方面有出錯,裁判法官是適當地作出一個事實裁斷的法官。

11.故本席認為沒有足夠理由推翻該裁斷,因此,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盧淑玲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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