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郭錦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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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在裁判法院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身為行人,在無合理辯解下,攀越中央分道帶而進入車路的罪行。申請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但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現上訴人不服定罪,欲申請許可令,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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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No.HCMA 552/2004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6 Jul 200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000552A/2004

HCMA 552/20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之證明書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4年第552號

(原荃灣裁判法院傳票2003年第1804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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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申請人 郭錦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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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2004年7月26日

判案書日期:2004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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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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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請人在裁判法院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身為行人,在無合理辯解下,攀越中央分道帶而進入車路的罪行。申請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但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現上訴人不服定罪,欲申請許可令,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2.申請人之申請理由,首先指涉案之中央分道帶,該部份欄杆被拆去,在申請人的申請動議通知書中,指警方沒有盡責維護欄杆的完整及安全。所以在這情況下,該指控是不對的。

3.申請人在申請動議書中亦投訴,稱該罪行是控告他穿過中央分道帶,而不是穿過欄杆,因此,認為該定罪是有出錯。本席已在判案書清楚說明關於這一點,本席亦同意盧大律師所說,這不屬於一個重大而瀇泛的法律觀點。

4.上訴人在今天聆訊時,首先陳詞稱,中央分道帶是屬於高速公路,但本席已向他指出,中央分道帶不是只局限於高速公路,並且在高速公路上,亦有這種中央分道帶,該義釋是在道路交通管制規例裏的釋義。

5.在這方面,裁判法官在裁斷陳述書中均已參考過該定義。在裁判法官的裁斷陳書第12段,裁判法官清楚地說明,關於他有考慮過該定義及石壆的問題。申請人亦稱,裁判法官是混淆了欄杆下的石壆,當作為路邊石,在這方面,本席認為裁判法官是沒有混淆之處。故本席在此不需要再次一一述敍,因本席已給予申請人的判案書。

6.本席認為申請人在今天所提及這幾個觀點,裁判法官及本席均已說明,但申請人選擇不接納,本席不可以視他的申請之理由為屬於涉及一個重大而廣泛的法律觀點。本席已解釋予申請人知,如果他認為該定罪不公平,他雖要親身到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7.本席認為申請人今天的申請,是完全不涉及重大而瀇泛重要性的法律觀點。因此,今天的申請被否決。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盧淑玲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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