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簡偉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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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罪成立。上訴人不服,現就定罪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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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000632/2004 HCMA632/20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4年第632號 (原沙田裁判法院傳票2003年第9164號) ---------------------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彭偉昌 聆訊日期:2004年7月22日 裁決日期:2004年7月22日 ---------------------- 判 案 書 ---------------------- 1.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罪成立。上訴人不服,現就定罪提出上訴。 2.事發時上訴人正駕着私家車沿大埔公路支路靠左行駛,至左邊路上出現車龍時則改為靠右(支路路面並無劃上界線以區分兩條行車線)。然而,上訴人右靠的動作突然,而且沒有先打起指揮燈,致令從右後方駛來,由證人(1)所駕駛的汽車未能及時察覺。結果,證人(1)雖急剎及右拐閃避,卻仍然撞上了上訴人的右後方,但兩車的損毀均甚輕微。 3.這邊廂,上訴人表示自己從來沒有左駛,正確說應是中間偏左,當看見那車龍時卻確曾靠右。然而,正在他後面的證人(1)不但超速,還準備從右邊把他超越,結果同時向右靠攏而導致雙方碰撞。 4.最後,裁判官還是接納了證人(1)的證供而把上訴人定罪。他裁定,證人(1)誠實可靠,上訴人則「不是一個說真話的證人」。他還提到,上訴人曾在初時表示,無論他往右靠攏與否,證人(1)都會把他撞到,可後來又改口,說證人(1)因想超越他而導致意外。 5.至於今天的上訴,書面理由是「理由未被接納」,經本席澄清後證實是指裁判官不信納上訴人。事實上,上訴人不斷反復條陳的,都只是他在一審時的說法,到了後期又欲提出一審時沒有提過的問題,據稱是因為一審時不懂表達,具體說就是證人(1)在現場說過的某些話,但這無疑在從新作證,根本不為上訴程序所允許。 6.總括而言,本案所牽涉者,純為事實的認定,卷面上亦未見裁判官有任何犯錯的地方,所以定罪的判決,本席實無從干預。上訴駁回。
控方:由律政司曾藹琪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無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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