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葉茂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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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被控一項不小心駕駛罪。申請人否認控罪,經審訊後,被裁判官裁定罪名成立,罰款1,500元。申請人不服,向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提出上訴。本席聽過雙方陳詞及曾將案件押後以便取得某部份謄本以便印証申請人的說法。最後謄本內容並不支持申請人的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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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001218A/2003 HCMA1218/200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3年第1218號 (原粉嶺裁判法院案件2003年第6593號) ---------------------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湯寶臣 聆訊日期:2004年5月21日 判決理由書日期:2004年5月24日 ________________ 判 決 理 由 書 ________________ 1.申請人被控一項不小心駕駛罪。申請人否認控罪,經審訊後,被裁判官裁定罪名成立,罰款1,500元。申請人不服,向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提出上訴。本席聽過雙方陳詞及曾將案件押後以便取得某部份謄本以便印証申請人的說法。最後謄本內容並不支持申請人的陳述。 2.又本席認為裁判官之裁決是基於他對証人、証供之取捨,並無在法律原則或程序上犯錯。因此,本席拒絕推翻原判及駁回上訴。本席先在庭上宣佈上訴結果,後再頒佈書面判詞。 3.申請人現要求本席批准他上訴至終審法院。有關之申請,本席必需依據《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484章第32條去作出考慮。 4.申請人陳詞說裁判官在理解案情方面出了問題,他未能洞悉控方証人的謊言,這就對他構成不公。上訴又指他在庭上聽到本席說"上訴可以駁回",他認為這是他勝訴的意思,但隨後的書面判詞卻判他敗訴。本席已向申請人解釋過,本案中提出上訴的祇有申請人,當本席宣判"上訴駁回"時必然就是指他的上訴被駁回,原因已在書面判詞中說明。申請人堅持以他的角度去理解"上訴駁回"的意義,本席也無能為力。 5.無論如何,在聽取過申請人的陳述後,本席認為他所提出的種種並未能符合第32條所列舉的條件。本席不認為本案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性的法律論點"。因此本席已即時駁回有關申請。
控方:由律政司潘藹蓮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無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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