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匯鴻國際集團土産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訴 姜瑞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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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 — 內地仲裁裁決 — 《仲裁條例》第40B條 — 《高等法院規則》第73號命令第10條規則 — 仲裁裁決承認及執行程序。本案涉及由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上海分會於1998年8月7日作出的內地仲裁裁決,申請人申請香港高等法院依照仲裁條例第40B條及高等法院規則第73號命令第10條規則處理有關裁決之事宜。案件於高等法院原訟法院由暫委法官張舉能主審。案件於2002年3月8日開庭,並於2002年3月20日作出判決,後於2002年4月10日更正判決書日期錯誤。案件具體裁決內容及其法律適用未於本文摘錄判決資料中明確披露。

Cited by 1 case

Case No.HCCT120/2000
Court
高等法院原訟法院
Date20 Mar 2002
Judge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張舉能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CT000120M/2000

HCCT120/200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院

高等法院建築及仲裁訴訟2000年 第120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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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由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上海分會於1998 年8 月7 日作出的內地裁決事宜

有關《仲裁條例》第40B條事宜

有關《高等法院規則》第73號命令第10 條規則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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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 江蘇匯鴻國際集團土産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前稱江蘇省土産進出口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答辯人 姜瑞英, 别名姜瑞英, Rossana, 以信和貿易公司名稱經營(Keung Shui Ying, also known as Keung Shui Ying, Rossana, trading as The Honor Trading Compa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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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訊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張舉能內庭開庭

聆訊日期:2002年 3月8 日

判決書發下日期:2002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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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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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第28段所提及之日期應為2000年12月15日, 而非2001年12月15日。

2002年4月10日

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張舉能暫委法官書記伍在欣代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