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甘煥華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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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第 1 頁 O 行的 “高等法院法原訟庭法官朱芬齡”實為“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朱芬齡”。

Cited by 1 case

Case No.CACC 75/2002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20 Dec 200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C000075M/2002

CACC75/200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定罪及減刑上訴許可申請

刑事上訴案件 2002年第75號

(原區域法院刑事案件2001年第798號)

__________________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第一申請人 甘煥華
第二申請人 蘇林桂

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胡國興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朱芬齡

聆訊日期:2002年12月3日

宣判日期:2002年12月17日

__________

勘誤

__________

由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胡國興,楊振權及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朱芬齡於2002年12月17日就上述案件頒下的判案書內有以下更正,敬請留意。

"1.1N行的 “高等法院上訴法官胡國興”實為“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胡國興”。

2.1O行的 “高等法院法原訟庭法官朱芬齡”實為“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朱芬齡”。

3.5R行的“淅江業銀行將文件送交”實為“淅江興業銀行將文件送交”。

4.10B行的“而買賣交易所涉及的的貨物”實為“而買賣交易所涉及的貨物”。

5.17頁C行“物賣給得保運上大陸時”實為“賣給得保運上大陸時”。

6.18D行“南洋要求申請要人麗恆有限公司”實為“南洋要求申請要人麗恆有限公司”。”

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書記李嘉敏

日期 : 2002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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