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尚寧 訴 唐偉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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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第6頁K行的 “(2001年1月26日)”實為“(2001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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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000155M/2002 CACV155/200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案件 2002年第155號 (原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民事訴訟1999年第13214號) 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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聆訊日期:2003年11月19日 宣判日期:2003年12月3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 勘誤 _____________________ 由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胡國興,張澤祐及楊振權於2003年12月3日就上述案件頒下的判案書內有以下更正,敬請留意。 "1. 第5頁O行與P行之間的 “(原訟庭法官鍾德安)”實為“(原訟庭法官鍾安德)”。 2. 第6頁K行的 “(2001年1月26日)”實為“(2001年11月26日)”。 3. 第6頁K行的“(案件在高等法院原訟庭鍾德安法官)”實為“(案件在高等法院原訟庭鍾安德法官)”。 4. 第7頁C行與D行之間的 “(2001年7月26日)”實為“(2001年11月26日)”。 5. 第7頁M行的 “(1月26日)”實為“(11月26日)”。 6. 第7頁P行與Q行之間的 “(2001年1月26日)”實為“(2001年11月26日)”。 7. 第7頁S行與T行之間的 “(2001年1月26日)”實為“(2001年11月26日)”。”
日期: 2003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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