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尚寧 訴 唐偉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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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第6頁K行的 “(2001年1月26日)”實為“(2001年11月26日)”。

Case No.CACV 155/2002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31 Dec 200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V000155M/2002

CACV155/200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案件 2002年第155號

(原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民事訴訟1999年第13214號)

__________________

原告人 霍尚寧
被告人 唐偉德

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胡國興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

聆訊日期:2003年11月19日

宣判日期:2003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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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誤

_____________________

由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胡國興,張澤祐及楊振權於2003年12月3日就上述案件頒下的判案書內有以下更正,敬請留意。

"1. 第5頁O行與P行之間的 “(原訟庭法官鍾德安)”實為“(原訟庭法官鍾安德)”。

2. 第6頁K行的 “(2001年1月26日)”實為“(2001年11月26日)”。

3. 第6頁K行的“(案件在高等法院原訟庭鍾德安法官)”實為“(案件在高等法院原訟庭鍾安德法官)”。

4. 第7頁C行與D行之間的 “(2001年7月26日)”實為“(2001年11月26日)”。

5. 第7頁M行的 “(1月26日)”實為“(11月26日)”。

6. 第7頁P行與Q行之間的 “(2001年1月26日)”實為“(2001年11月26日)”。

7. 第7頁S行與T行之間的 “(2001年1月26日)”實為“(2001年11月26日)”。”

上訴法庭楊振權法官書記李嘉敏

日期: 200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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