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鄧廣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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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在裁判法院被控一項盜竊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被判監16個月。上訴人通知法庭,他想上訴關於定罪和刑罰這兩方面。在今天上訴聆訊時,上訴人表示不想繼續上訴關於刑罰這方面,只是繼續上訴關於定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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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000141/2004 HCMA 141/20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及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4年第141號 (原觀塘裁判法院案件2003年第7440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2004年5月4日 判案書日期:2004年5月4日 _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_ 1.上訴人在裁判法院被控一項盜竊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被判監16個月。上訴人通知法庭,他想上訴關於定罪和刑罰這兩方面。在今天上訴聆訊時,上訴人表示不想繼續上訴關於刑罰這方面,只是繼續上訴關於定罪方面。 2.在審訊時,控方傳召一位控方第一證人是一位女士,在案發當晚大約8時左右,在她下班回家途中,突然有一位男子,裁判法官列他為M1,從她的背後扯走和搶走她的頸錬。當時控方第一證人轉身追這位M1和大叫“捉賊”及“搶頸錬”。不久,便有另一名男子,裁判法官列他為M2,企圖阻止控方第一證人和用腳踢她。但她沒有理會而繼續追。她追到近巴士總站,有另一名男子,被列為M3,也是協助追M1,因此,當時控方第一證人說她稍為慢了,不過仍然急步向前追他。最後,控方第二證人在7-11店出來捉住M1。 3.控方第一證人說,M1把一些東西拋棄在地上。稍後,控方第二證人致電報警。控方第一證人責罵被告人說他咁衰,咁大膽搶她的金錬。當時控方第一證人就說被告人沒有說甚麼東西。接著警員到達現場拘捕被告人。 4.控方第二證人是一位先生,他當時是在7-11店舖門口聽見控方第一證人大叫打劫,他看見被告人在控方第一證人的前方大概六步遠正在逃跑,因此他向被告人大叫「唔好跑!」,但是被告人沒有理會他繼續跑,於是控方第二證人便追上去,看見被告人從褲袋中取東西出來拋棄在地上。跟著,控方第二證人說,他大叫被告人「唔好走,警察嚟嘞!」,當時被告人才停下來。控方第二證人致電報警,後來控方第二證人和警方嘗試找回頸錬,但找不到。 5.控方第三證人是一名警員,他稍後到達現場拘捕被告人,當時他說被告人是否認他有搶劫。 6.在控方證人作完口供後,被告人選擇作證,他的證供是他當時是沒有職業。他當時正在步行回家,在地鐵出口C地方聽見一位女士大叫「唔好走!咪走!」,而另外一名男子,被告人形容這位男士當時與他穿同樣顏色和同樣款式的上衣,而不是穿長褲,在他面前跑。被告人說因為他大概一年多前曾經在澳門借過30,000元而「大耳窿」曾經到過他的住宅追債,亦最少一次致電給他的家人,所以當時以為大耳窿向他追債因此轉身便跑。被告人亦說當控方第一證人指責他是搶頸錬時,他亦有否認。裁判法官留意這方面當時控方第一證人沒有盤問過的。 7.當裁判法官在聽完這個證據之後,在分析了證據後認為三名控方證人都是說真話的,認為他們是可靠的證人。 8.裁判法官亦有聽了代表上訴人當值律師的陳詞之後而作出這個評估。裁判法官在他的裁斷陳述書上訴宗卷第15頁開始列出3個例子認為被告人的版本是不可信的,最主要是裁判法官認為被告人的版本不合邏輯,所以難以至信。加上裁判法官留意被告人當他被問及關於「大耳窿」和控方第二證人時,表示得迴避問題,相同的問題需要多次盤問,而被告人只能作出一連串聽來完全沒有意思和令人費解的答案。裁判法官亦留意被告人一面回答問題一面轉移陣地,所以在這情況下,裁判法官不接納被告人的版本。 9.裁判法官有適當地提醒自己關於英國一案Trunbull的警告,雖然代表被告人的大律師認為不需要,但裁判法官亦有警告自己關於認人方面的警告。 10.裁判法官亦考慮當時雖然控方第一證人被搶頸錬後追這位賊人是有留意他的背部,正於裁判法官留意背部不但指頭髮和頭的背部,也是包括外貌的全部,包括身材、頭的大細、髮型、頭髮的顏色、身高等種種情況的,所以裁判法官的裁決認為認得背部不等於不可靠,而要視乎當時的情況才可以決定。 11.裁判法官亦考慮案件發生的時間至到拘捕被告人的時間是十分短。裁判法官有留意當控方第一證人被搶頸錬之後至被告人被截停,她大概有10秒鐘是沒有看見上訴人,即離開了控方第一證人之視線。但除了這10秒鐘之外,整個時間,控方第一證人也是留意被告人,直至控方第二證人截停被告人的時間。 12.除了被告人外,控方第一及第二證人都沒有留意有另外一位男士在這裏逃跑。裁判法官亦有留意當證人描述關於上訴人的衣著顏色和短褲顏色有抵觸外,裁判法官認為這不會影響他最終的決定證人是可靠的證人。裁判法官亦接納控方第一及第二證人都有提及關於被告人在剛被截停前,從他的褲袋中取東西出來拋棄在地上,而兩位證人亦看見被告人有這樣做。剛才被告人當地作出投訴時,認為兩位證人說他拋棄東西的地方不同,但本席看見似乎他們提及的時間是相同的。 13.裁判法官亦留意當被截停後,當控方第一證人指責上訴人搶掉她的頸錬時,上訴人是沒有作出任何否認,雖然當警員到達後,上訴人有作出否認,但是裁判法官亦有留意這一點。裁判法官最終認為,控方證人全部都是可信、可靠的證人。他認為可以依賴控方第一及第二證人的證供來作這個事實裁斷是在毫無合理疑點下作出事實裁斷說,控罪指所講的日期及地點,被告人是搶去控方第一證人的頸錬,和當時被告人企圖永久剝奪控方第一證人的權利。在進行以上的行動時,被告人是不誠實的。因此判了上訴人入罪。 14.上訴人在審訊時是有律師代表,在上訴聆訊時作出自辯。上訴人再次指責控方證人當時認不到他和因為只看見他的背部,加上控方第二及第三證人所描述他的衣著顏色有所出入,亦指責控方第一證人說他著的衣服與他當日所穿的顏色不同。上訴人亦認為裁判法官對他不公平說他拋棄頸錬。在這方面裁判法官是可以作出一個無可抗拒的推論,是指上訴人當時拋棄這頸錬是因為避免他被截停後,搜身時會被發現有這條頸錬在他身上。這是裁判法官在接納證據上作出無可抗拒的推論。 15.本席閱讀了裁判法官的裁斷陳述書認為裁判法官在他分析證據和作出結論時,在法律和程序上是沒有出錯,因此沒有足夠理由推翻裁判法官這個定罪,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16.本席亦再次提及上訴人關於他刑罰方面亦是被駁回,維持原判。
答辯人:由律政司何詠光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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